□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孙晓光
本报讯 近日奉贤一名男子报名参加全封闭军事化“减肥训练营”,还签订了减重服务协议。然而入营不足一月,此人就借过生日之际酒醉欲外出,被保安阻拦还打伤多人。日前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5月11日晚,奉贤区某减重减肥训练营中,郑某当天过生日,与多名好友在营内餐厅叫外卖吃饭庆祝。郑某一人喝掉约一斤白酒,其他朋友也喝了不少。酒足饭饱后,大家到营内KTV唱歌“消耗热量”,似乎不够尽兴,有人提议出门吃烧烤,醉醺醺的几人就想开车出训练营大门。因训练营规定,出门必须有教练开的假条,看到院内有车灯亮起,缓至大门口,值班室的保安师傅便出来拦截。
“你开下门,我们出去一下,一会儿就回来。”郑某这样对保安说。但保安见郑某等人未出示假条,且有酒气,便拒绝了他们,并通知教练。
心中愤懑的郑某责怪保安,遂与对方争执起来。闻讯而来的其他学员和教练们则纷纷上前劝阻,郑某人高马大,醉酒的他此时已失去理智,酒气上头随机殴打劝架人员,现场一干人等无人能敌。
见没人再烦扰自己,郑某又直闯教练办公室想找人开假条,因用力过度,钢化玻璃房门应声而碎,他自己及身边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直至民警到场,郑某仍在抱怨是保安不肯开门惹出事端,众目之下又突然冲上去打对方。民警立即将其制服,并将其带至派出所醒酒。
经检测,案发时郑某酒精含量为128mg/100m l。酒醒后郑某对其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多人,任意损毁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在场学员、保安及学员等均有不同程度伤势,办公室钢化玻璃门物损估值约708元人民币。
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奉贤法院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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