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摘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民法典》(下文简称为“《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公证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深入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提高公证实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作为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它不仅按照法学逻辑将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化整理,更为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更加深刻、完善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司法认证制度,主要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证明客体,这就与《民法典》产生了不可磨灭的联系。《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无疑对公证制度的逻辑架构和具体实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当下公证工作存在的现实桎梏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公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迫切,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公证制度正逐渐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往来中常用的法律服务方式。
因此,由于公民对其日益膨胀的需求与本身社会低渗透、群众低参与的矛盾,公证工作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公证工作独立性无法得到保障。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集中体现了公证制度的公益性与独立性。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公证工作既要受到行政部门的管理,又要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在双重压力之下,公证工作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也使得公证结果难以达到自愿、真实、公平的效果。
(二)业务模型原始简陋,证源单一。
目前我国公证业务仍以传统业务为主,即主要集中于金融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证源单一,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开辟新型公证业务是公证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与挑战,同时又彰显了公证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公证工作的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公证法是民法典的配套法规。一国的公证立法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正法典或公证人法,这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程序法;另一部分是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关于公证之运用的各项规定,这些是公证机构的活动法,这两部分内容综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证法治,任何部分的残缺都将造成公证制度的“跛脚”状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公证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并对公证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有利于提高公证工作的独立性,增强公证公信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标配,是一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将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整理,解决了民法立法的散乱、矛盾问题,为司法、执法奠定了体系化基础。在《民法典》建立的法律框架之下,公证机关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和帮助公民和法人依法建立和改变法律行为,更加独立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隐患、虚幻和非法因素。
对于公证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继承权公证,《民法典》继承并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其中第一千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扩大了继承范围,尽最大限度保障被继承人的财产有人继承。其次,关于遗嘱公证,《民法典》取消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生活中立遗嘱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的变化以及公证处繁忙的工作、严谨的程序可能导致立遗嘱人意愿改变时无法及时有效申请公证,公证效力不再优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障了遗嘱人的最后意志得以实现。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对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角色没有限制规定,这无疑给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公证机构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利好”!公证处因公益性与独立性的本质在担任第三方遗产管理人更容易为全体继承人所接受。最后是关于抚养事实公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与现行的收养法相比做了修改和完善,相应的事实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申请做公证的条件也将发生变化。一是扩大了收养人的范围由原来的收养人“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扩大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被收养的范围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增加限制条款“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证结果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平性,更充分尊重了公民的意思自治,切实保护公民利益和意志在公证过程中的体现,有利于提高社会对公证工作的信任度,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
(二)有利于开辟新型公证业务,拓宽证源。
对于《民法典》将经济生活中日益常见的合同类型新增到了典型合同里面,用专门的条款进行约束和规范,并且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条款,对于扩大证源、开辟新型公证业务有着重大价值。譬如,围绕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创新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业务,建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全知识产权证据,保护当事人权益;再如,创新原有的金融领域公证服务,充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推动公证机构为信托、保险、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资产投资、转让、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综合性、个性化专项公证服务。
公证实务中针对《民法典》在有名合同项下增设保理合同这一较为新型的合同类型。虽然保理人在审查基础合同方面存在过失,只要不是明知虚假存在而为之,则应收账款债务人均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保理合同相关当事人签字虚假是常见的风险问题,公证机构有必要在办理涉及保理合同公证中,全程参与、全程监督、见证当事人签字盖章、询问其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监督、预防纠纷等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公证实务中针对《民法典》以法律条文形式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公证机构在为相关保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若申请人处于已婚状态,虽然事后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共同债务予以追认的,法院仍可判决贷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从公证的严谨性来讲应当严格监督夫妻双方当面签署保证合同,避免事后就保证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这既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公证实务中针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居住权不得继承。这就在实践操作中带来了一个问题——继承权公证不能解决居住权的证明问题。居住权毕竟不同于所有权。故,必须要有新的居住权公证书予以解决,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对居住权公证新业务的研究和指导,规范办证流程。
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公证工作的内涵及发展。深入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全面深化公证队伍管理,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方能让民法典尽快走进公证实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宝山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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