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拿疫情当“挡箭牌”培训机构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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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许女士

投诉时间:2020年6月

自6月上海各大教育机构逐步恢复营业以来,由于疫情影响了课程,消费者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上课要求退费,部分教育机构口头同意消费者的要求,但退款迟迟未落实,让消费者非常不满。

去年11月,消费者许女士为家里孩子办理了某教育培训中心的早教课程,支付费用5480元,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赠送了课程和学习教材。因疫情原因商家无法提供服务,许女士提出退款的要求,没想到商家对此竟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许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记者连线

今年6月,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联系培训中心,负责人表示因疫情原因现在门店只能维持正常开门,没有资金给予退款,等恢复正常营业一段时间后再进行退款处理,希望消费者能给其时间暂缓退款。

因为疫情影响和政府对疫情防控的严格要求,许女士对于商家的情况表示同情和理解,愿意给商家一些时间调整。近期,因上海的疫情已经得到有效的控制,教育机构基本上都已经恢复正常营业,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该培训中心,没有想到的是负责人还是在拿疫情当“挡箭牌”。

培训机构负责人称,“疫情期间不退款是正常的,很多教育机构都已经倒闭了,我们现在还能正常营业已经很好了。”

消保委工作人员拿出合同约定据理力争时,对方又改口称因经营不善没有钱退给消费者。由于经营者态度强硬,坚持不愿意退款,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本案事实清晰,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向培训机构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在扣除已经消耗的课时费用后,退还剩余课时的费用。除合同明确约定外,培训机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其他费用。当然,消费者和培训机构也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消保委建议,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不能只看课程价格或宣传效果,也要对机构进行一定的了解,“比如经营背景、经营时间,有没有在其他城市发生过关门走人的情况”。对于经营者,消保委则希望培训机构能立足长远,妥善处理好与消费者之间的分歧。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要求与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并由培训机构作退款处理的主张于法有据,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疫情影响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许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已接受的培训课时等情况由培训机构返还其预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金玮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金玮律师表示,培训机构坚持不予退款的做法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选择合规机构,注意查看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是否通过教育部门备案;同时要签订书面合同,看清楚合同条款后再签约;还要加强风险防范,毕竟校外培训市场良莠不齐、各类乱象层出不穷,切勿片面追求各类充值优惠、折扣等,更勿一次性缴纳长期费用。另外,要妥善保管好有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发票等,从而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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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 拿疫情当“挡箭牌”培训机构拒绝退款 2020-09-01 2 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