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湖南永州“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引发公众的关注,随后永州市公安局回应称: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对于这起事件,不少法律专家认为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属于“扭送”,不应认定涉嫌犯罪。
那么,法律对于“扭送”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扭送”属于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对于“扭送”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而且是在“强制措施”这一章。
和晓科:我国法律对于 “扭送”主要规定在 《刑事诉讼法》中,而且是在“强制措施”这一章。
可见扭送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一样,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但根据法律规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实施主体都是司法机关,而扭送是唯一可以由普通人实施的“强制措施”。
既然属于强制措施,那么扭送必然带有一定强制性,这从 “扭送”这一表述也是可以看出来的。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可以投案自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这里的“送”,一般来说都是获得犯罪嫌疑人配合的,因此才能够认定为投案。
如果亲友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那么犯罪嫌疑人也就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了。
“扭送”有明确适用条件
对于“扭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但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普通人很难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扭送条件。
潘轶:对于“扭送”,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这一规定虽然看起来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还是会碰到诸多问题。
普通人如果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扭送条件,并且实施了扭送,那么认定扭送一般没有疑义。但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普通人很难判断是否符合扭送条件。
尤其是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本身是应当由司法机关事后查明和作出判断的。
就以近日引发关注的这起事件为例,涉嫌猥亵女子的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其行为是仅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已经涉嫌犯罪,以及最终是否能够定罪,普通人在事发当时很难作出准确判断。
此外从扭送的法律规定来看,主要强调“即时性”,尤其是可以扭送的第一种情况:“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法律层面来看,对扭送行为并不持鼓励态度,除非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作为普通人首先还是应当报警,让公安机关进行后续的处理。
这本身也很好理解,因为普通人既缺乏法定的权力去抓捕犯罪嫌疑人,也缺乏相应的能力、技术和装备。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肯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普通人应当尽量报警让公安机关处理。但另一方面,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能在“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情况下将其抓捕,也就能够降低其对公众造成的危险,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任何公民都可实施扭送。
“扭送”的注意事项
虽然扭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是在实施扭送时,还应当考虑《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尽量保证双方的人身安全,也避免让自身陷于不利的境地。
李晓茂:对于“扭送”,法律规定得十分简略,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造成实践中常常因为造成被扭送人受伤而引发纠纷和争议。
而且,虽然扭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是在实施扭送时,还应当考虑《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尽量保证双方的人身安全,也避免让自身陷于不利的境地。
首先,实施扭送前必须对情况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也就是说,扭送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行为人必须有一定的判断和把握。
其次,扭送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以避免承担“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法律责任。
在此,扭送要及时“送”,也就是将犯罪嫌疑人交给公安机关。
早年由于通讯条件不佳,“扭送”规定中的“送”字显得比较重要。
但在如今通讯等各种条件日益发达的情况下,实施扭送的人完全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出警处理,而不是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公安机关。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扭送,也需要规避“非法拘禁”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只要及时报警告知了公安机关,即便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时间的拘禁,也不会构成非法拘禁。
最后,实施扭送不能有额外的打骂、侮辱、游街示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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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踹伤猥亵男或可认定“扭送”
据“浙江在线”报道,对于湖南永州 “学生踹伤猥亵男”案,“网红刑法老师”罗翔明确表示学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很明显胡同学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罗翔开门见山,否定了大部分网民认为当事男生是“正当防卫”的观点,随后他作出补充:“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法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但事实上还有一些法外的排除犯罪形式,在刑法中有一些道德权利可以由民众自由行使,而不受刑法干涉。”
罗翔认为,胡同学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他属于“违法阻却性事由”中的一种“法令行为”中的扭送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扭送”行为做出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根据以上条件,罗翔认为,胡同学的行为如果是想把雷某给送到公安机关,那么他就可能属于扭送行为。
“当然扭送行为的手段和目的要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不能够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罗翔表示,即便认为胡同学的行为属于“扭送过当”,跟“防卫过当”一样都属于过失犯罪。
目前《刑法》只对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规定为犯罪,根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罗翔指出,该案件中胡同学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有网友会认为:猥亵者雷某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不适用“扭送”的规定。为此,罗翔也作出了补充。
“民众对犯罪的理解并不需要达到专业程度。”罗翔表示,对于一般百姓而言,对眼前的行为不能分辨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进行扭送,属于“假想的扭送,相当于一种假想的正当化”。罗翔通过“假想防卫”对此进行解释,在刑法理论中,“假想防卫”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中,如果胡同学主观认为雷某的行为是犯罪,对其进行‘扭送’,而雷某的行为其实不是犯罪,也属于‘假想的扭送’。”罗翔认为,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对于胡同学的行为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
在他看来,《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惩罚一定要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那一定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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