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游泳课后门店关停
学员诉游泳馆退款获支持
晓杨(化名)在家附近的游泳馆购买了游泳课程,但课程上了一多半后,却遭遇游泳馆关停。协商未果后,晓杨将游泳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17215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晓杨的诉讼请求。
原告晓杨诉称,其与游泳馆签订《入会协议》,购买儿童游泳课程162次团体课及12次戏水课,价格54462元。后该游泳馆西直门店停止营业,晓杨还剩余47次团体课及8次戏水课。因西直门店已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晓杨请求解除《入会协议》并退还剩余的课时费17215元。
被告游泳馆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学员可在其旗下的其他正常经营门店继续使用课程。即使解除合同,12次戏水课程为赠送,不应当以购课课时计算课时费,而应以总价54462元除以162次来计算每节课时的单价,再以总价减去已上课时的费用,故退费金额为15859元。
法院查明,游泳馆西直门店于2019年2月至今处于停止营业状态,无法确定恢复营业的时间,学员有权解除合同,有权主张退还剩余课时费用。考虑到商家常将价格优惠表述为赠课,而游泳馆未就赠课与购课的实际区别及消费的先后次序提交证据,故游泳馆主张的计费方式不予采纳。
萍乡湘东区法院审理三件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集中审理三件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何某狩猎棘胸蛙460余只,价值评估为46000元;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和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刘某抓捕野生棘胸蛙共计359只、麂子3只、竹鼠1只,价值评估为45100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陈某非法狩猎棘胸蛙472只,价值评估为47200元。
三人分别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检察院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分别对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均为被告支付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资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在《萍乡日报》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审理,有效遏制了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通过审理群众身边的案件,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拒食野味、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彰显了该院对生态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障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汇票超过两年权利时效
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权利人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案件,法院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为由,依法判令银行支付原告持票人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50万元。
2017年9月6日,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标明出票人为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某建材公司,汇票面额为50万元,汇票的到期日2018年3月6日。原告苏州某精机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了该张汇票。
原告苏州某精机公司因财务疏忽大意,未在该汇票到期后两年内要求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支付票款,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拒绝支付,双方因此涉诉。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利益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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