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老赖”拖延执行,屡屡摁“暂停键”,长宁法院引入“保险”破困局

首例“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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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上午,在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俞惠琴法官的面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与大地保险公司当场签署了执行责任保险合同并提交法院备案。

  □见习记者  张旭凡

拿到胜诉判决,在执行阶段也顺利查找到债务人财产,并且成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在财产变现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却在三年里多次拖延,让司法拍卖几度中断……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以达到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的目的,严重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对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上海基层法院首次采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方式,让“老赖”处心积虑的百般拖延变得无计可施。

那么,何为“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它通过什么方式发挥作用?它的引入又有什么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局长和法官。

多次拖延,几度暂停,一条艰难的执行路

张某与洪某夫妇存在借贷纠纷,2017年1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洪某需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248万元,但他一直未按协议约定还钱。2017年4月,张某向上海长宁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启动对洪某妻子邹某名下一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由于洪某等人的多次阻挠,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推进,拍卖也几度暂停。

作为该案的执行法官,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俞惠琴法官介绍,仅从2017年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内,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以各种理由三次提出执行异议。

第一次,一名案外人称其是房屋租户,拍卖影响了他的实际居住,但最终他自行搬离。“主要还是为了拖延时间。”张某的代理律师陆钟晖说道。第二次执行异议是权属关系问题,邹某提出这套房产是自己名下的,与债务无关,2018年2月,法院依照查证事实驳回其主张。第三次,洪某又以公司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但最终也撤回异议。

2019年年初,法院再次启动拍卖流程,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洪某以签署付款承诺的方式,与张某达成协议,约定先给付500万元,剩余款项年底再还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拍卖被撤回,但洪某夫妇在支付了500万后就再无下文。

2019年12月17日,迟迟未收到剩余800多万元债务的张某再次申请重启拍卖程序。这时候被执行人又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有误以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屡次提出执行异议,这些异议申请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方是久久拿不到欠款,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申请执行人,一边是多次恶意阻挠拍卖进程的被执行人,而法院也只能按流程办事。

眼看着涉案房屋的拍卖程序又将被按下暂停键,执行工作即将再次陷入僵局,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引入了“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参与财产处置,让司法拍卖得以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能力和底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提供了与涉案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就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拍卖。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当事人胜诉权益未实现的前提下,还要再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往往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迟不能实现。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俊怡说道:“在继续执行中,申请人还没有拿到实际财产的前提下,又要另外付出担保的巨额负担,可能会使胜诉当事人雪上加霜。”在本案中,面对洪某夫妇的多次言而无信,张某也自愿提供担保并希望能尽快重启拍卖,但是已经被拖欠了千万欠款的张某苦于缺少资金,无法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也因此不能请求继续执行,拍卖也将遭遇夭折。在此时,“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介入改变了这一点。

据介绍,“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保险人,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提出方为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作为一款创新的保险险种,“继续执行责任保险”让当事人以购买保单的较小代价,推进财产变现,从而尽快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面对800余万元的财产总额,张某可以通过极低的费率,只需要几万元即可推进案件的执行。

“首先,通过保险的这样一种形式,可以降低申请执行人的担保成本与压力。”俞惠琴法官说道。对张某来说,他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等一系列原因一时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财产保证,此时,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有力地弥补这一不足,让拍卖流程不因被执行人的异议而中止,确保了涉案房屋如期上网开拍,让执行也可以继续进行。

而当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洪某夫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院的判决应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换句话说,通过“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申请执行人既有了请求继续执行的能力,也有了继续执行请求存在错误需要赔偿的底气。“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在投保时也需要对方提供判决书、调解书等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严格的审核后才会签署合同。”俞法官补充道。

多地尝试,打击“老赖”,他们在行动

“老赖”问题始终是执行案件中的一个顽疾痛点,由此而产生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此前,也有其他省市对“继续执行责任保险”进行了尝试。

和张某的遭遇一样,2019年,北京的一家公司遭遇对方逾期五年未偿还总价三千余万的欠款,并且对方案外人在司法拍卖程序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对于该公司而言,无论是在中止执行中等待可能历时一年多的诉讼裁判结果,还是为了恢复执行提供全额财产担保,都是实现法律权利中的一项沉重负担。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接受了该公司将责任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方式引入执行保全程序的申请,在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相关审核资料,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财产变现处置流程。

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进度,拉长执行周期,以达到阻挠财产尽快变现的目的,严重影响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兑现,而“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引入无疑是解决此问题的一剂良药,除了北京外,浙江温岭、内蒙古锡林浩特等多地也开始率先推进“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提供了先行的探索经验。

俞惠琴法官说:“现如今各个法院可能都会碰到这种情况,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拖延执行,作为上海首例基层法院引用了‘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其实也是拓展了一种思路。”“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来推动执行工作中执行变现的难点,提升当事人胜诉获得感。”曾俊怡局长说道。

下一步,上海长宁法院还将按高院“固成果、补短板,重长远”的工作要求,围绕积极打造“最温暖、最讲理”法院目标,攻坚克难,不断探索创新执行方法,切实解决好执行案件中财产变现难、时间跨度长等“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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