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两高”加大知产犯罪打击力度

本文字数: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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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包括三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细化假冒注册商标认定标准

《解释》细化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列举了六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和晓科:我国《刑法》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对于什么是“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法律并未加以明确。

此次《解释》则细化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降低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

《解释》加大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门槛。

潘轶:商业秘密和专利不同,它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的界限也相对模糊。

此次《解释》加大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门槛。

《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不仅如此,《解释》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根据危害行为的不同对危害结果标准进行了细分,并规定了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比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不再要求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是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进行确定;

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相对危害性小,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特定情形不能适用缓刑

为了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惩处力度,此次《解释》明确规定,对特定情形不能适用缓刑。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李晓茂:为了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惩处力度,此次《解释》明确规定,对特定情形不能适用缓刑。

《解释》第八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但是,《解释》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在第九条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同时,《解释》明确了罚金刑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解释》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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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据“正义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解释。《解释》严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本意,从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司法实践经验,依法明确相关罪状涵义,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问题。《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增加相关情节在定罪标准中的适用,构建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惩治重点。《解释》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重点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明确了罚金刑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坚持凝聚法治共识,充分吸取各方建议。我们认真梳理研判了来自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了充分考虑和吸收,坚持在《解释》中凝聚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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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两高”加大知产犯罪打击力度 2020-09-28 2 2020年09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