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司法鉴定黄牛泛滥 理赔漏洞如何堵?

4家鉴定机构因鉴定结果屡被推翻被点名

本文字数:3148

车祸现场 资料照片

民警检查被扣车辆 资料照片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消费已成为生活消费的主流,但伴随车辆增加,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然占据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的首位。昨天,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卫世平通报了2018—2019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川沙法庭庭长顾江平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记者从审判白皮书中获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黄牛”介入情形突出,有四家鉴定机构在经过重鉴后伤残评定被推翻的情况较为突出。

从十级伤残到未致残  司法鉴定结论“大相径庭”

2018年7月8日10时0分许,赵先生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沪南公路、靖海路路口处时,与高先生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先生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与高先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高先生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后,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赵先生的伤残等级及伤后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期限作了评定,鉴定意见为“赵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小腿开放性损伤、左开放性腓骨骨折、左侧腓总神经损害,经治疗,目前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营养期60日,护理期120日”。

但这一鉴定结果却不被保险公司认可。于是,赵先生将高先生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61564元。但保险公司对赵先生主张的具体损失和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对他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赵先生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作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先生左下肢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后休息150-180日,护理120日,营养60日”。

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赵先生一方撤回了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可了重新鉴定的结果,准许了赵先生撤回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2.6万元。

白皮书指出,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司法鉴定存在的争议较多,鉴定机构评残任意性大,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一些涉及重新鉴定的案件中,原先诉前鉴定的伤残等级被推翻,原因在于个别鉴定机构的规范性不足,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或与鉴定规范不符,如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上海瀛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经过重鉴后伤残评定被推翻的情况较为突出。

记者从白皮书中获悉,鉴定中问题主要表现为,鉴定意见对伤情的认定与原就诊医院诊断结论不一致,夸大对伤情的描述,结论牵强,例如肋骨骨折的数量经鉴定机构阅片后增多。对于四肢活动能力受限程度的鉴定主观任意性大,鉴定人员对手足弯曲度的测算不客观,导致鉴定等级偏高,此类案件重新鉴定后被推翻的概率较大。同时,鉴定意见中存在笔误较多,对于受伤的部位、测量的弯曲度等多出现笔误,也有伤残等级前后描述不一,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再出具更正笔误的说明,因此影响了鉴定的权威性。

一头买断赔付一头夸大伤情  “鉴定黄牛”大肆敛财

据卫世平介绍,2018年至2019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3699件,结案方式来看,判决7732件,调解4326件,撤诉1641件,调撤率为44%。判决后上诉553件,上诉率为7.15%。

值得注意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黄牛”介入情形突出,伤残赔偿协商率高。

卫世平表示,由于交通事故案件中“黄牛”介入的情形普遍,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的情况较少,基本上90%以上的案件都由代理律师出庭,诉讼材料由“黄牛”准备,律师仅仅出庭应诉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2019年底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仍采取城乡二元计算标准,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空间,一些案件中存在原告一方提供不真实的住址证明材料,给证据审查加大了难度。

同样,诉前委托鉴定中“黄牛”干扰伤残鉴定的情况也较突出。记者了解到,“鉴定黄牛”是一个特殊“工种”,他们活跃在交通人伤事故的处理理赔全过程,这边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伤者的赔付,那边通过造假虚构、夸大伤残等级,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将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纳入私囊。

原告伤残程度直接影响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款金额,因此伤残鉴定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之一。为了最大程度攫取利益,“黄牛”会选择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导致鉴定意见偏高。案件中存在部分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依据不确凿,致首次鉴定结果被推翻的情况,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有2609件,其中有1203件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审理中就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原鉴定意见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未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据悉,对于一些存在瑕疵的鉴定,在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后或者法院启动重新鉴定后,原告一般会作出打折让步从而与保险公司达成伤残赔付的和解。在前述统计中,对于鉴定有异议的案件中30%的案件对伤残赔偿协商一致。

规范医疗救治环节  堵住鉴定漏洞

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医院救治环节就常出现“司法鉴定黄牛”的身影,因此病历成为了之后司法鉴定中的关键因素。

电动自行车车主刘先生与汽车驾驶员侯先生相撞事故中,就因为病历中刘先生是否有昏迷史而引发鉴定结果的争议。刘先生第一次做的司法鉴定认为其构成十级伤残。而在重新鉴定中,鉴定机构认为是否构成伤残在于刘先生伤后是否存在昏迷史。侯先生作为事发在场人确认撞击后急救车到场前,刘先生存在昏迷后清醒。刘先生事发当天的病史中也记载“有昏迷史”。但保险公司在根据120急救记录未记载昏迷史,且病历“有昏迷史”是手写,认为不存在昏迷,故不构成伤残。

最终法院还是认可了那份手写的病历,支持了刘先生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

白皮书指出,精神伤残类案件中存在昏迷史病史记录不一的情况,如120急救病历与门诊病历对于有无昏迷史记录不一,对于出现这类情形,鉴定机构有时会出具措辞模糊、模棱两可的鉴定意见,并将伤残认定的审查责任转移给法院。此类鉴定意见书在审判实践中无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审判人员并非医学方面专业人员,此种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审判人员的判案难度,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

针对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不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事故病历被医生不规范修改甚至更换的情况。浦东法院向市卫健委发出了司法建议,指出事故病历是用以证明伤者伤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也是鉴定机构评定伤者伤残等级等受伤情况的鉴定依据。而相关案件病历修改存在病历修改无依据、病历修改书写不规范以及有配合制造虚假病历的嫌疑。个别医生在无新的诊断依据的情况下,仅应伤者要求即对病历进行通篇大段修改,随意将原先确诊的病情修改为另一种病情,有为了人情或利益,无视医生职业道德配合伤者制作虚假病历的嫌疑。

为此,浦东法院建议医院严格规范病历修改形式及流程,努力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着力加强对病历修改的监管。

市卫健委反馈表示,已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病历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同时加强对病历管理的监管。本市加大对责任医师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将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严肃查处,给予责任医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其执业证书。此外,建立健全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将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积分制度,并将积分结果与医师定期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督促医师依法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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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司法鉴定黄牛泛滥 理赔漏洞如何堵? 2020-09-29 2 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