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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