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己在旅游中拍摄的美照,在网上分享后竟被某旅行社盗用,并出现在旅游平台上。张女士一气之下将旅行社与平台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旅行社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需刊登对原告张小姐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热爱旅行的张小姐发现,自己的一张在斐济旅游时拍下的沙滩游玩正面照竟作为主宣传图赫然出现在某旅行网平台销售的一款旅游产品首页,且已有近百份销量。2019年底,张小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平台方上海某旅游商务有限公司和产品供应商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庭查明,2015年9月13日,原告张小姐在斐济旅游时拍摄了这张头戴草帽、面对镜头露出灿烂笑容的半身照,编辑后上传至自己在“马蜂窝”平台的游记。2016年1月25日,被告旅行社在被告旅游平台上展示并对外销售的“美国塞班岛6日4晚半自助游”旅游产品下单首页产品宣传图片介绍一栏中使用了该涉诉照片。截至2018年7月12日,该产品出游人数为94人。被告旅游平台于2019年11月28日将涉诉照片下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供应商,在其发布的塞班岛旅游产品宣传介绍内容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旅游平台,平台经营者,系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非涉诉照片的使用者,亦不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共同故意,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下架了涉诉照片,原告要求被告旅游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虽然两被告辩称,原告于2018年7月已经知晓侵权行为,但直至2019年12月才提起诉讼,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牟利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被告旅行社使用照片的时间段,法庭对两被告的该项辩称难以采纳。故就经济损失,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持续时间,综合被告旅行社的经营性质、涉案旅游产品的销量、登载原告肖像图片的位置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照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酌定为1万元。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从所使用原告图片来看,均为展示原告健康、美好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日前,此案由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近日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旅行社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法治报》连续10日刊登对原告张小姐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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