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一个标准“管”准入!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门槛”

本文字数:487

  □见习记者  谢钱钱

本报讯  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制定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记者获悉,《实施意见》明确示范区内的新设企业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不断降低,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改善区域营商环境。

一体化示范区内的新设企业,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首次允许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同时,允许企业可自主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还建立了统一办事入口,以便实现跨区域身份认证。线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的建立也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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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4 一个标准“管”准入! 2020-10-12 2 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