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本报讯 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制定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记者获悉,《实施意见》明确示范区内的新设企业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不断降低,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改善区域营商环境。
一体化示范区内的新设企业,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首次允许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同时,允许企业可自主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还建立了统一办事入口,以便实现跨区域身份认证。线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的建立也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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