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黄祥圣
如今有些公司对于逃债的“金蝉脱壳”计似乎很有心得,一旦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债务危机爆发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来避免自己被法院限高和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通常,他们会找一些偏远地区的大爷大妈来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相关限制措施对他们几乎没什么影响。
2019年年初,唐先生委托我们追讨一笔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装修工程款。某公司就该笔工程款出具了书面欠条及还款计划,在按照还款计划支付过前几期的工程款之后就失联了。
这看起来只是一起普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没想到办理之后我们才发现其中内藏玄机。
接受唐先生委托后,我和汪毅律师作为案件经办律师初步了解了案情,发现某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大股东)签订还款计划只是 “缓兵之计”。其在按约支付前几期工程款的同时,通过一系列操作将自己与该笔欠付的工程款进行了“脱钩”。
到我们接手这个案子时,原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然“金蝉脱壳”。
首先是股东变更。某公司原股东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现股东,而现股东是居住在偏远农村的一位70多岁的老大爷。
随后是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就是将这位70多岁的农村老大爷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而当我们接受委托进行调查后,还得知这位老大爷已经去世并且注销了户籍。
最后是将公司变为空壳公司。该公司没有了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几乎完成了“金蝉脱壳”。
我们在调查中还获悉,该公司因多起诉讼不能履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按照正常的诉讼途径,我们应当以公司及公司的现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对方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因对方公司失联,法院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经公告送达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唐先生胜诉。
判决生效后,唐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将该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那个已经过世的农村大爷限制高消费,然后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如果我们按部就班地启动诉讼程序,只能让唐先生得到一份胜诉的判决书。唐先生不仅拿不到工程款,还要承担聘请律师和诉讼的费用。
但对于专业律师来说,对于这种“金蝉脱壳”手段早已见怪不怪了。
随着近年来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新,以及涉公司法案件司法实践的不断演变,债权人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我们仔细查阅该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在涉案债权形成之后,公司两名原股东办理过减资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资至600万元。此后,两名股东才将全部股权转让了现股东。
结合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公报案例,我们认为,该公司两名原股东就减资事宜未通知债权人,亦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行为降低了该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该减资行为在本质上无异于抽逃出资。虽此后两名原股东将股权转让予他人,但前述减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我们代表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判令两名原股东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前述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这一判决结果,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的执行非常顺利。
案件分配到执行法官后,对方就主动通过法官表达与唐先生进行协商和解的要求。
近期,该公司的两名原股东已与唐先生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向唐先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首期和解款40万元,同时书面承诺剩余款项10月底前付清。
如今有些公司对于逃债的“金蝉脱壳”计似乎很有心得,一旦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债务危机爆发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来避免自己被法院限高和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通常,他们会找一些偏远地区的大爷大妈来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相关限制措施对他们几乎没什么影响。
但是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作为专业律师,就是要想办法让这些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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