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设了“离婚冷静期”遭受家暴的一方是否就难以离婚了?不离婚能分财产吗?孩子可以取名“王者荣耀”吗?……《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百科全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包括大量婚姻家事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一些还是《民法典》创设的。
那么,《民法典》关于婚姻家事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新规呢?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
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情况,有实施家暴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和晓科:在《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内容一直颇受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在正式实施的文本中,《民法典》依旧保留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对于这一“冷静期”,实际上不少人有所误解,比如有人担心这是否会影响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及时离婚。
事实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这种情况。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这一规定,有实施家暴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同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有家暴等情形的,离婚时无过错方还可要求给予赔偿。
不离婚也可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夫妻即使尚未离婚也可分割共同财产。
潘轶: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如无特别约定适用共同财产制,但只有在离婚时才进行分割。
而《民法典》则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夫妻即使尚未离婚也可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外,《民法典》还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照顾家庭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前提有两个:
一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双方不离婚不能要求对家务劳动予以经济补偿。
二是一方从事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较多。
不可任性自创姓氏
我们每个人都依法享有姓名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起名字也不能随心所欲,对此《民法典》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李晓茂:我们每个人都依法享有姓名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起名字也不能随心所欲。
对此《民法典》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也就是说,起名字首先在姓氏的选择上有所限制,不能随心所欲。
其次在名字的选择上,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公安机关可以不予认可。
另外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面,《民法典》也予以了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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