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酒后驾车出事故 赔偿金额起争议

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情理结合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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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晰明了,但当事方却因赔偿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协商无果后,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受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这起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员了解到责任方家庭并不富裕,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过大的赔偿金额,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情理结合多番劝慰疏导,最终双方都各让一步,纠纷也因此得到顺利化解。

民事赔偿现争议

2018年9月某日,魏某驾驶的小客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在闵行区某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后经对魏某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验,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5mg/m 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陈某作为刘某所驾驶小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向魏某主张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和车辆折旧费等共计18.5万元,双方在协商解决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产生分歧,协商未果。闵行区交调委受闵行法院委托对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交调委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首先详细查看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所有卷宗资料,然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的沟通。第一次的面对面调解现场来了四位当事人,分别是肇事方驾驶员魏某、另一方驾驶员刘某、刘某所驾驶小客车的实际所有人陈某以及陈某小客车的实际借车人王某。本次事故中刘某驾驶的车辆是陈某所有,并且该车辆是由王某向陈某借来使用的,谁知飞来横祸,酿成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仅仅车辆的维修费用就高达7万元,评估费用也近1千元。在交谈中,调解员进一步获悉了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要求。肇事方魏某承认本起事故是由于自己在凌晨应酬后酒驾所导致的,他对此表示抱歉并愿意赔偿8万元来弥补车主陈某的损失和刘某的人身伤害。另外两位当事人王某和刘某作为借车人和驾车人也对陈某造成的损失心怀歉疚,并表示希望魏某能够积极配合赔偿陈某的损失。而车主陈某则表示要等修车行给出车辆的折旧费用再处理案件,魏某听后也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的第一次调解就此结束。

多番劝导化解纠纷

半个月后,魏某、刘某和陈某再次相约来到调解室。车主陈某表示该车辆的折旧费大约要10万元,因此要求魏某赔偿包括全额的折旧费以及车辆维修期间自己不能用车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等共计18.5万元。魏某听后当即表示自己无力承受。陈某听后情绪开始激动起来,并扬言如果魏某不同意该方案,就要向法院起诉。至此,调解陷入僵局。于是,调解员决定调整策略,改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和双方当事人单独交谈。魏某向民调解员表示本次的事故确实是自己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因此愿意承担相应赔偿,但是自己是从安徽农村出来打工的,家中并不富裕,经济能力有限,现只能给到8万元的赔偿款。调解员表示,虽然目前的法律对交通事故车损应否赔偿折旧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车主应该获得赔偿,且陈某的新车是由于其酒驾行为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因此调解员希望魏某能够在赔偿金额上做出适当的提高。魏某表示愿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配合赔偿。

然后,调解员将魏某的情况向刘某和陈某进行了介绍,告知两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酒驾案件不予理赔,因此本案的所有损失要由魏某自行承担,并劝说两人考虑到魏某的实际支付和承受能力,若坚持原有诉求将导致无法顺利结案,最后也迟迟拿不到赔偿款;若走诉讼程序将费时费钱、劳心劳力,最后也不一定能够达到心理预期,不如适当退让,降低索赔诉求。

经调解员情理结合地多番劝慰疏导,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出退让,最终达成一致,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酒驾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对事故责任分担并无异议,但是责任方魏某家庭不富裕、经济能力有限,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酒驾不予以理赔,而车主陈某的车辆受损严重,昂贵的车辆维修费对于收入并不高的魏某而言是一笔相当大的支出和负担,因此双方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差异较大,导致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加。

调解员在首次的调解中,获悉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要求,从而分析出双方的个人境况和心理状态等,并制定下一步的调解方案。接下来在第二次的调解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策略,恰用适当的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案的利弊,从而引导当事人做出退让,最终双方互谅互解,达成一致,纠纷也得到了成功地化解。而魏某也会在民事赔偿后接受相关的惩罚,为自己的酒驾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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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酒后驾车出事故 赔偿金额起争议 2020-10-13 2 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