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说法 2020年10月26日
  • “不能胜任工作”可解除合同?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 律师说法 B06 2020-10-261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