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何忠婷
2016年7月老母亲就因病去世,为何骨灰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仍无法下葬?耄耋老父与独生女儿对簿公堂,他们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家庭纠纷?今年2月,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两次判决均支持了父亲的请求。
老母亲因病去世,骨灰迟迟未能下葬
生于1922年的陈老先生,1963年和何女士喜结连理。此前,他曾有过一段婚姻和一个女儿。与何女士再婚后,两人育有一女陈若萍。2004年底,因为何女士身体不太好,两人决定一起去买一块墓穴。同年11月,陈若萍以自己的名义在上海金山某公墓为父母认购了一块墓穴,《认购凭证》上载明落葬寿穴人是陈老先生和何女士。
购买墓穴后没多久,就在2005年初,何女士不幸中风,并于2016年7月因病去世。追悼会后,陈若萍将母亲何女士的骨灰寄放在上海青浦某墓园,并和父亲陈老先生约定在当年冬至将骨灰下葬。谁知,双方因家庭纠纷无法和解,迟迟没能将何女士的骨灰如期下葬,这一拖就是两年多。
2018年11月,眼看事情久而未决,陈老先生将女儿陈若萍告上法庭,要求她立即将何女士的骨灰从第三人青浦某墓园处取出后交给自己进行入葬,并要求该墓园方协助。
遗产分割有矛盾,女儿一去不复返
徐汇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开庭审理,原告陈老先生和第三人青浦某墓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应诉,被告陈若萍在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庭上,原告代理人称,被告陈若萍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在何女士去世后,她便将骨灰寄放证带回了澳大利亚。因为她没有按照与陈老先生的约定及时回国,导致何女士没能在去世当年的冬至下葬。后来,双方因为遗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矛盾,陈若萍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后再将母亲下葬。但两人在支付方式和时间上没有达成一致,此后陈若萍便返回澳大利亚,一直没回上海。
陈老先生觉得自己与妻子何女士的墓地早在2004年就已经买好了,但由于女儿陈若萍的无理阻挠,致使妻子何女士的骨灰迟迟未能下葬,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因此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第三人青浦某墓园则表示,根据规定骨灰需要有寄存证才能取出,因此不能将骨灰盒交给原告陈
老先生,希望由法院依法处理。
久未落葬不合情法,一审判决支持老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7月30日起,何女士的骨灰盒一直寄存在青浦某墓园,至今未下葬。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公民对其死亡后遗体的处置等无特殊遗嘱的情况下,将其遗体或骨灰入土为安,从而确保死者近亲属等能够追思,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
在本案中,陈若萍将母亲的骨灰寄放于第三人处不予落葬,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陈老先生作为配偶所享有的追思、悼念、祭奠的权利。在无证据证明何女士对自己的遗体处置存有遗嘱的情况下,陈老先生要求第三人协助将何女士的骨灰予以落葬,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陈若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何女士的骨灰交给陈老先生进行入葬,第三人青浦某墓园应予以协助。
二审判决明确落葬地点,家事也要遵循公序良俗
一审判决后,陈若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她认为,母亲何女士的骨灰至今未下葬是由陈老先生导致的,而且自己作为女儿,有权决定何时安葬母亲的骨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若萍的想法只是基于个人立场的考量,不仅侵犯了被上诉人陈老先生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鉴于双方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意见和陈老先生作出的承诺,为免上诉人陈若萍顾虑,法院将骨灰落葬地点明确为2004年陈若萍所认购的金山某公墓的对应墓穴。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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