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让中小股东了解真实的上市公司

上海构建证券执法立体追责体系,从严从快“零容忍”信息披露违法

本文字数:3279

上海市检察机关首例政权期货犯罪审查逮捕案件情况

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在沪揭牌本版摄影 记者 夏天

  ●近年来,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对涉及上海辖区信息披露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0余件,累计对284名责任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10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

●自2014年至今,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3件120人,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10件228人。

●市检察院与上海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包括信息共享、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协作、专题调研合作和人才交流等多项长效合作机制。在双向移送信息、支持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人才培养、合力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等方面强化工作衔接。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少数实际控制者拿上市公司当“提款机”,通过隐蔽手法转移上亿资金;利润造假上百个百分点,直接“扭亏为盈”;更有个别上市公司还是这类信息披露违法案的“累犯”……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证监局联合召开“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近几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精准办理了一系列该领域全国首例案件,为全国办理相关案件确定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提供了“上海样本”。

发布会还指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已落地上海,也对上海打造一个规范、透明的资本市场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需要构建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惩处的立体追责体系。”上海证监局披露,正与上海市检察机关、法院等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完善并健全辖区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执法效果、对各类违法主体依法精准追责。

他从上市公司“提款”7.4亿元

属于某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7.4亿人民币现金,经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某指示,由相关财务人员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划转至该公司控股股东某总公司及其他由史某某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中。

为掩盖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史某某还指使相关财务人员,对某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因史某某的隐瞒、掩盖行为,某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导致某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今年10月,上海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史某某作为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指使某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该法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史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严厉打击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上海证监局表示,本案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达到占用资金目的,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侵占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上海证监局对史某某予以顶格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是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坚决行动。上海证监局表示,要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  “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宏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信用风险逐渐暴露。与本案类似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将上市公司沦为自己从事违法行为工具的违法情形时有发生。

上海证监局对史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身份下的“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罚,能够有效警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敬畏法律、敬畏规则,促使其清醒认识上市公司独立性与公众性,谨记面向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引导其肩负起规范发展的主体责任,避免上市公司被动违法,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

他们造假利润133.61%,竟称“扭亏为盈”

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2亿余元,虚增利润1800余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一家曾经的上市公司,是如何完成这等造假的?据悉,涉案某公司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终止上市。经审查认定,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郑某某为实现公司年度报告盈利,授意公司总会计师陆某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沈某某等人虚增利润。

于是,该公司采用与其他公司开展无实物交割、资金闭环的虚假贸易,并违规延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其间,沈某某指使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务经理顾某某制作虚假合同、单据开展虚假贸易;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高某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核及资金流转;公司总工程师、采购中心负责人王某某负责虚假采购合同审批;陆某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批并将虚假财务数据编入年度财务报告。

次年3月,郑某某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陆某某和王某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上年度报告书面确认。郑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陆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高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同年,公司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在上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上海市公安局先后以郑某某等6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上海检察三分院移送起诉。三分院经审查,于今年5月15日以郑某某、陆某某等6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今年6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陆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顾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王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至20万元不等;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0万元。上海检方表示,本案处罚了循环虚假贸易财务造假行为,为追究同类型犯罪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司多案”

暴露公司治理乱象

据上海证监局披露,在实际办案中,还出现涉案上市公司对外掩盖关联关系,以购销合同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这类违规关联交易,是信息披露违法的常见类型,或是相关方借此侵占上市公司资源,或是上市公司营造虚假交易粉饰业绩。

除本案外,上述上市公司近年还因虚增营业收入、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被证监会系统多次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甚至被刑事处罚。

上海证监局表示,新《证券法》增加规定“提供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为应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监管执法将以此为依据,进一步针对性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只有加强对上市公司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方能向市场揭示交易实质,披露公司业务实情,使中小投资者了解真实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监局同时指出,“一司多案”暴露个别上市公司治理与内控乱相。类似个别“累犯”上市公司,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成为上市公司优质群体的害群之马。这充分体现了证监会近日部署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上海证监局敦促,各上市公司应引以为戒,不断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意识,建立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从严从快“零容忍”

信息披露违法

发布会还指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在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方面均排在全部案件的首位,持续处于高发多发状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打击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是我们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但是,少数上市公司从违法到被发现,因其手段隐蔽,客观存在相对较长周期。上海证监局表示,新《证券法》丰富了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幅度,强化了信息披露违法民事赔偿责任。该局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并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等执法武器,向市场释放“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同时发布会强调,上海正加强行刑衔接,“构建上海辖区证券执法立体追责体系的强烈意愿”,缩短从行政监管到公安机关的两个移送周期。同时,新证券法明确的举报机制,也有望对加快惩治上市公司违法起到助推作用。上海检方还表示,自身将充分发挥高检院设在市检察一分院的“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作用,并组建全市跨院、跨层级的证券期货金融检察办案核心团队,大力推进证券犯罪办案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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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让中小股东了解真实的上市公司 2020-11-16 2 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