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书记员离职后当律师 代理案件是否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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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51岁的王裕好是安徽省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法援律师,此前他曾担任当地县法院的书记员。然而,一份司法解释中关于离任后的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的规定,让他的职业生涯受到困扰。为此,王裕好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对上述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作出审查。近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发布,该案例首次在书中披露。

防“关系网”

离职人员须回避

困扰王裕好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八条明确,“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是为从根本上防止和消除审判人员办“关系案”  “人情案”,确保司法公正,因此对离任的法院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作出限制。

王裕好担任律师前,曾于1995年至2007年间担任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在转行成为律师后,有人援引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他担任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属于“离任后应当回避的法院工作人员”范畴,这让他代理案件时遇到不小阻碍。

离职书记员

质疑“从业限制”

但王裕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并且还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离任后的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不属于法院直接管理对象,如果限制从业,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协议依据,但曾经担任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与法院签订从业限制或禁止协议,招录相关人员公告中也没有申明离任限制。”王裕好称。

他还指出,对具有律师身份的“曾经的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作出“代理辩护限制或禁止”应当由《律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定。而对非律师身份的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需要“从业限制或禁止”应当由《公务员法》规定,而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因认为上述《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存在错误,影响其参与诉讼的权利,2019年4月2日,王裕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了备案审查申请,请求对上述“法释(2011)12号”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十三条作出审查。

最高院回应

在编书记员须回避

收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审查建议函告最高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反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说明中表示,近年来,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转行从事律师业务的逐年增多。由于这些转任律师的其他工作人员长期在法院工作,有的还担任过部门职务,如果他们在其原任职的法院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容易引起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质疑。因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没有时间限制。

关于书记员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在编的书记员属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范畴,应当适用回避,但不在编的书记员不适用从业回避的规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对法官等公务员离任执业作出限制规定,依照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对有关法官等公务员离任执业限制的规定作出解释即属于此种情形。

针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离任执业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务员离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也就是说,《公务员法》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从原机关或单位离职后的任职或执业未作限制规定。而在《法官法》《律师法》中,也未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的回避作出规定。

“《规定》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后,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不违背离任执业限制制度的原则精神,对保障司法公正能够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表示,司法解释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作出与法官等公务员相同的离任执业限制规定,扩大了法律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存在“适当性”问题。

记者获悉,在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份复函表示,《规定》中的  “在编工作人员”指没有法官身份但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书记员等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不适用离任执业限制。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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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书记员离职后当律师 代理案件是否须回避 2020-11-16 2 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