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实践中就保价条款尚存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充分、效力的认定有分歧以及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等问题。对此,快递行业协会应从说明义务、申报流程、限额拟定等方面监督快递公司。司法上从可预见性规则和判断标准的简明性来说,即便约定的最高限额偏低,仍然应认可该条款的效力。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则应就该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进行区分,就争议问题结合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和快递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来处理。
【关键词】保价条款 风险负担 可预见性
□赵晨伊 周春鸣 张静纯 赵启萌
一、快递保价服务实施现状
保价条款往往作为格式条款出现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是快递公司针对快递毁损、丢失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对损害赔偿的设定的条款。对裁判文书的检索显示,2015年至2019年,仅进入诉讼程序的涉及快递毁损、丢失的案件年均在一百件以上,而更多的纠纷则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在此类纠纷中,由于涉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保价条款往往是双方争议焦点。
二、快递保价服务现存问题
(一)快递公司就保价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保价条款并应对方要求进行说明。纸质快递单上保价条款大多采取加粗、划线、标红等方式提示注意,但在电子快递单中,该义务是否适当履行存疑。一方面,电子快递单的详细内容均须点击超链接才可显示,降低了当事人注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不少主流快递公司的服务合同中并未突出显示保价条款相关内容,如圆通、韵达、百世等。而除了纸质或电子合同,线下快递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可起到二次提示和补充的作用。但调研过程中,仅有9.84%的受访者表示快递工作人员经常询问其是否保价,绝大部分的受访者表示快递工作人员偶尔询问(40.16%)或者从未询问(47.54%)。
(二)保价条款效力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目前《民法典》仍未实施,法院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根据《合同法》第39条,以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来认定保价条款效力;2.以《合同法》第40条为依据直接认定保价条款无效;3.依据《合同法》第53条第2项,若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保价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6条明确了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将导致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进而解决了素来有争议的《合同法》第39、40条的适用顺序问题。而就效力问题,《民法典》第497条第2、3项区分了两种情况,第2项为不合理的免除,第3项为完全排除对方权利。保价条款并不涉及完全排除托运人的损害赔偿权利,但是否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有待进一步解释与探讨。(三)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有争议
若法院认定保价条款有效,未保价时的最高赔偿限额主要以运费倍数(如顺丰速运以7倍运费为限)或固定数额(如申通快递以500元为限)来确定。而从调查问卷看,49.52%的人在物品价值大于1000元时才会选择保价,选择保价的起始额与快递公司愿意承担的最高限额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快递赔偿的最高限额偏低。若选择保价,由于实践中托运人申报价值往往无需提供价值证明,故存在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的未足额保价、超额保价的问题。
若法院认定保价条款无效或未订入合同,就损害赔偿额实践中法院也存在两种观点:1.承运人须赔偿实际损失,但是否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存在争议;2.仍然通过可预见规则或与有过错规则对损害赔偿额进行限制。
三、快递保价服务完善对策
(一)快递行业协会监督快递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快递行业协会作为快递公司联合而成的组织,既代表快递公司群体的利益,同时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应当敦促快递公司更好地保障托运人权益。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强调说明义务的履行。各快递公司应就保价、免责条款的对应部分相较于服务合同的其他内容进行加粗、标红等着重提示。要求快递公司内部硬性组织员工培训,就快递丢件理赔等问题进行普法,强调员工接收货物时须对物品种类进行询问和对保价服务进行告知。2.强调申报价值的基本证据的提交。目前直接的线下寄件也多需要托运人填写电子运单,建议在保价界面另行设置上传商品价值的证据的栏目,由快递公司员工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保证单据与寄件货物的同一性。3.借助第三方机构确定未保价最高限额的行业标准。该标准一方面可参照商业保险,根据快递公司的快递费、出险率等确保快递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中国群众目前普遍愿意保价的金额。
(二)司法上基本认可保价条款效力
从义务的等值性(严格责任与限额赔偿)、双方风险负担的合理性(托运人更能知晓实际价值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看,对未保价货物进行限额赔偿具有合理性。针对目前限额过低的现状下,若直接排除保价条款的适用,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仍须受到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并不应赔偿实际损失。因此从统一裁判尺度来看,建议基本认可保价条款效力,在个案中可考虑在限额的基础上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增。
(三)分情况确立损害赔偿额
若快递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保价条款已订入合同,则原则上应将保价条款的内容作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依据可预见性规则,未足额保价应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超额保价类推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但应当退还相应保费。
若保价条款未订入合同,则该违约金条款不存在,货品毁损应遵循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处理。律师费则应以政府指导价格为标准,以案件的复杂程度、货物的价值等来考虑快递公司是否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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