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以当下新冠肺炎疫情为切入点,聚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揭露行政应急法治中存在的行政应急部署不够科学高效、防疫强制手段不合法、欠合理、信息发布不甚合理及公私权益平衡机制尚未构建完全等问题,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疫情防控 强制手段 信息发布 行政应急
□徐俊晖 薛毓
新冠肺炎疫情展示了风险社会中“黑天鹅”事件的威力,全国各级政府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疫情防控。本项目就公众对此次疫情防控中行政应急表现的满意度评价在全国范围内各省市不定向投放问卷,进行田野调查。调查显示以下三个现象较为突出:1.公民对不同类型的防疫抗疫强制性手段的支持力度各不相同,从隔离确诊病例到限制交通出行再到“封门”、“封村”的举措,支持度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2.信息公开的满意度为64.8%,不足七成;3.舆情控制的满意度仅达51.1%。
一、疫情防控下行政应急法治现状中的问题
(一)行政应急部署不够科学高效
一方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党政、央地之间权责配置不够顺畅,无法形成高效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应急指挥协调乏力,出现多头领导、各自为政、职责不清、资源分散浪费等现象。
(二)防疫强制手段不合法、欠合理
有些地方的防疫工作出现了简单粗暴“一刀切”现象,如强制封门、挖沟断路、散布患者隐私、任意隔离非病毒携带者等缺乏法律根据的做法,此类行为有违比例原则,不仅不能有效防控疫情,反而激化矛盾,造成并扩大不应有的损失,损害公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信息发布不甚合理
一方面,信息的发布及传递不及时准确。具体表现为公布主体多样繁琐及主体权限划分混乱、公布内容缺乏明确性及边界性等。政府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水平不足无疑将导致政府信源角色缺失。
(四)公私权益平衡机制尚未构建完全
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法制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就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是行政应急的首要目的,也是唯一选择。然而,公权力的扩张行使难免波及公民个人权益的完全保障,行政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平衡考量方面仍旧经验不足、能力不够,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失。具体来说,第一,对限制公民权利合理让渡的保障机制缺失:缺乏人权最低保障标准;缺乏人权平等保障、不得被歧视的规定。第二,对公民权利救济保护机制缺失:缺乏在突发事件中对公民财产损害的赔偿规定;缺乏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补偿规定;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规定。第三,对行政应急权力的监督机制缺失:缺乏对行政应急权力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缺乏公民监督。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行政应急法治的完善路径(一)确立行政应急部署机制
尽快确立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等非常态下的行政应急部署机制。党政关系及分工明确,形成由党领导、顶层指挥,行政机关严格执行的工作格局;央地关系保持协调,地方发挥地缘性、自主能动性之余中央进行监督、兜底。此外应强调多方联动、严格追责、效率为重等应急化特殊要求。(二)优化强制性手段
构建内部检视与外部监督并举的双轨机制。首先,行政机关需进行内部检视,充分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把握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必要及合理限度。空间上,各地方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区域疫情发展状况的差异采取相对应级别的措施来替代一刀切的运动式执法;时间上,各地方行政机关应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变化的不同阶段随时灵活调整防控策略。其次,应重视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建立过度防控行为举报与警示通报制度。具言之,积极动员广大居民和组织,监督并举报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采取的偏激过度及粗暴的运动式执法行为,若查经属实,则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该行为进行警示通报。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针对公布主体多样繁琐及主体权限划分混乱的问题,建议采用体系化的思考方式、运用法解释的方法得以解决。当立法对公布主体规定不一时,应从立法出发点入手,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公布,下级政府积极配合和指导。将不同的信息归于不同的谱系,二者交互形成规范体系,进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针对公布内容缺乏明确性的问题,应分前中后三阶段统一确定公布内容。疫情先兆阶段公布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应急预案及预警信息。在疫情发展阶段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以及疫情发展状况进行公布。而事后应公布的信息,可规定在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事件的调查、总结情况以及事件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和进展情况进行公布。针对公布信息缺乏边界性的问题,应运用比例原则对公布的疫情内容筛选判定,防止公布信息处于无边界状态之下,损害公众个人隐私权。
(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为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益难免被置于平衡点的两端和博弈场的对立面。此次肺炎疫情防控下,两者博弈的结果便是由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通过实施以封锁为代表的一系列行政应急措施,以暂时、有限地限制公民个人出行自由、人身自由及个人信息公布等权利为代价,来保障公共卫生和公众健康。行政机关应把握公私权动态平衡的理念,准确评估二者博弈结果的“黄金分割点”,保障公民私权不被过度侵犯甚至践踏:第一,建立损害赔偿、补偿等实质性救济规定;第二,赋予公民对行政应急权力的监督权,发现违法行为即可通过举报、诉讼等程序对行政机关滥权行为进行规制。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