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醉酒驾车冲下河桥 一车人溺亡

同乘者家属追索赔偿 谁该担责?

本文字数:1530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因儿子搭乘醉酒司机郭奇的汽车溺亡,家人将郭奇家人、养护公司、公路管理署、镇政府等告上了法庭,要为儿子的死亡讨个说法。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乘上醉驾车  搭上自己命

2017年10月17日凌晨,严林与朋友推杯换盏,酒足饭饱之后,搭乘了朋友郭奇的汽车回家。可是,这时郭奇也如严林一样喝得醉醺醺的,这辆汽车就此开上了“断头路”。

当天凌晨2点,郭奇载着几个朋友由南向北沿浦东新区塘下公路行驶至汇闸河桥时,坠入随塘河中。包括司机郭奇在内,一车人都溺亡于河中。

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调查意见》,认定驾驶员郭奇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尽管郭奇已经溺亡,但严林的父母对于儿子的意外却不能释怀。严林的父母认为,镇政府、公路管理署、养护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单位,对于道路上存在的隐患未及时排除,未规划道路标线,未安装防护栏等安全防范设施等,亦是引发此次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单位皆认为道路无隐患

养护公司认为,驾驶员郭奇醉酒超速驾驶,是导致受害人严林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由郭奇的法定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明知郭奇醉酒驾驶、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仍搭乘其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养护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日常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养护,已经履行了养护义务。

养护公司提出,2015年,相关部门曾对涉案公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情况,无安全隐患,未被公路管理部门列为2015年安全隐患危险点,无需安装防护措施。养护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被告公路管理署则提出,塘下公路沿线有相应的限速标志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相应的桥梁护栏等设施,对于正常行使的机动车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被告公路管理署按照职责范围履行了行业管理义务,对辖区农村公路实施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主要是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而不是农村公路建设及日常养护,公路管理署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而镇政府则认为自己作为事发公路的产权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公路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排查结果,事发路段并非安全隐患危险点。

法院认定道路设置有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时间为凌晨2时许,郭奇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塘下公路随塘河汇闸河桥处,该路段路面变宽有一定的弯度,没有路灯照明,河桥南端西侧有一定宽度的开口,未加装护栏,路面上亦未设置道路标线,若驾驶员在夜间由南向北直线行驶过程中,易发生冲出路面坠入河中的危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事故发生的道路属于乡道,镇政府既是该道路的产权人,又是该道路的法定养护、管理人,应当对严林的死亡后果对两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养护公司仅是根据合同约定对涉案道路进行日常巡查、清扫的工作,被告公路管理署的职责是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行业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养护公司、公路管理署承担赔偿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强调,被告郭奇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坠河,导致自己和严林等人溺亡,应由郭奇的法定继承人刘云霞、赵玉英、陈梓浩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严林在与郭奇聚餐时一起饮酒,明某郭奇酒后驾车,还搭乘其车辆,将自身置身于危险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郭奇的家人在继承郭奇的遗产范围内承担65%的赔偿责任,由镇政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严林自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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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醉酒驾车冲下河桥 一车人溺亡 2020-11-27 2 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