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婷
近日,一则“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的消息引发热议,“意定监护”再一次成为社会热点。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如何“老有所养”成为一个时代命题,而一切随心的“意定监护”让不少人对未来有了更多的希冀,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种种“意外”,也令这道法律难题需要多种破解思路。
据媒体报道,上海一八旬独居老人在妻儿先后离世后,与一水果摊摊主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老人的亲属却因老人已经罹患阿尔茨海默症,而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中最为亮眼的条款之一,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对意定监护进行了“加持”。
意定监护之所以具有时代意义,源于它满足了当下和未来社会对于养老、就医、人文关怀、抱团互助的迫切需求,让“我的余生我做主”真正有了法律保障,从而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供了出路。
可是,法律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往往很骨感。“意定监护”的发展依旧举步维艰。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上海户籍人口1471.16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518.12万人,占总人口的35.2%。而近几年上海的意定监护公证案例仅仅数百件,且绝大多数都集中在普陀公证处。如此“杯水车薪”的意定监护案例在于意定监护公证的“吃力不讨好”。由于意定监护的时间跨度大,需要设想到“余生”发生的各种情况,对于公证员来说工作量不可谓不大,但与此同时,意定监护并非按照标的收费,公证费并不高,因此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
更让许多公证处望而却步的,还有意定监护案件所面临的“专业壁垒”。其中极易引发争议的就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前提是意定监护公证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单靠公证员的经验有时尚显不足,往往需要通过严格的司法鉴定来确认。
意定监护给予“赋权”,对“陌生的亲人”确认其特殊监护人的主体地位,但同时法律也要有所“规制”,确保意定监护权不被滥用。尽管司法实践上已经有了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概念,但对于监督人的选取、履职以及发现监护不力后的解决方式都缺乏法律的规范。这也导致了一些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流于形式”,对意定监护申请人的保障难以完全确保。
意定监护是时代所需,也是法治文明的象征,但意定监护的路还很长,相关法律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意定监护的落实也需要更多的参与主体,意定监护的监督需要第三方更强有力的介入。只有这样“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才能因为意定监护制度,梦想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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