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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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设冷静期,带来哪些影响
我跟丈夫感情已经破裂,目前正在协商离婚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我听说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请问律师,这会给我们办理离婚带来哪些影响?——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的确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实践层面来看,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这种方式,对诉讼离婚不会产生影响。
根据现有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没有等待期或者冷静期,但在明年《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需要进行两次申请,两次之间须间隔三十日。但只要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这一“冷静期”的程序规定并不会影响最终离婚的办理。
欲变更抚养权,起诉能否获准
我早年和丈夫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我出抚养费。
现年12岁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差,前夫对他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为此我和前夫商量变更抚养权,他说除非不要他付抚养费,不然他不同意。
但是儿子现在上的是学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如果他一分钱不付,我一个人承担压力较大。
请问律师,如果我去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于儿子已经12岁,法院是否以其个人意见为准作判决?
如判决我得到抚养权的话,是否会同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一般是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照顾未成年人自身意愿予以判断。
由于戴女士的儿子已满12岁,因此法院会较大程度地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而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则有义务依法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夫妻长期分居,能否判决离婚
薛某和丈夫由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能达成协议离婚。最近薛某再次向丈夫提出解决离婚问题,丈夫提出了离谱的财产分割要求,薛某感到自己无法接受,于是想要通过诉讼离婚。
她查阅相关法律后得知,夫妻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而她和丈夫分居已满两年。
请问律师,如果她诉请离婚,且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薛某和丈夫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如果能够在诉讼中得到确认,包括通过人证、物证加以证实,或者双方在诉讼中亲口确认,那么法院一般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父亲老年痴呆,应该由谁监护
我父亲已将近80岁。母亲早年过世,继母近一年比较多的时间是住在她亲生儿子那里,偶尔到我父亲处。现在父亲的精神状况越来越差,医生说是老年痴呆。
请问律师,我想取得父亲的监护资格,以免财产落入继母之手,不知道该如何取得?
如果继母也想取得监护人资格,最终由谁裁断?是否需要到法院解决?——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如果你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行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如果你父亲已经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对于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该通过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劳动工伤
劳务派遣纠纷,应在何地仲裁
我和上海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在苏州的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和实际工作的公司有纠纷,进而产生了劳动争议。
请问律师,对于我的劳动争议案件,究竟应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还是应向合同签订地的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我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苏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你通过劳务派遣后实际工作地在上海,因此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工伤事故,能获哪些赔偿
我叔叔最近在工作中受伤,现正在医院里治疗,厂方说会给他申报工伤,享受相应的待遇。
请问律师,工伤的员工大致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员工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有以下这些:
1.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伙食补助: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3.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
4.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因工伤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
5.辅助器具费用: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械产生的费用。
6.停工留薪费:按职工原福利待遇不变,按月给付。时间根据治疗所需时间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7.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产生的费用。
如果你叔叔因工伤致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残疾津贴,金额因残疾等级不同而异。
未达业绩指标,遭罚能否维权
我下半年的经营目标很可能无法完成,为此公司说要扣我的奖金,还说年终奖也不会有我的份。
但是这个经营目标是公司新领导上任时才临时下达的,当时只是笼统地说要跟考核挂钩,具体怎么“挂钩”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现在突然说要扣我的钱,我觉得无法接受。
请问律师,公司的奖金和年终奖发放是否也应有书面的制度?此事我能否维权?——余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可以在书面的制度中规定奖金和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也可以在合同中与员工作具体约定,这是公司管理的自由。
如果公司的确有关于年终奖发放的书面制度,那么公司就有权根据你的情况不发放年终奖。
当然,你也可对相关制度的制定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要求劳动仲裁和法院作出裁断。
侵权责任
遭遇高空抛物,应该向谁索赔
韩某在小区内行走,被楼上掉落的一个空罐头砸中了头,由于当时头部血流不止急于就医,他没能确定究竟是哪户窗口扔出的空罐头。
但是小区内当时有好几个人在场,他们都知道他被楼上扔下的空罐头砸中受伤,也知道具体的门牌号。
现在韩某已经无法确定究竟谁是肇事者,家属到楼内进行了询问,也没有人承认此事。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应该向谁索要赔偿?——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于人为抛掷物品伤人却难以查找到肇事者的情况,《民法典》原则上仍旧是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实际上就是全楼住户分摊赔偿。
但是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也就是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也应介入,因为高空抛物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而受害人自身的调查能力和调查权都是极其有限的,公安机关有义务介入调查,尽可能确定直接侵权人。
如果在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实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全楼住户分摊赔偿。
交通事故
提供免费搭车,出事应否赔偿
我让老乡和他的孩子搭车,结果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老乡的孩子受伤。交警认定对方摩托车负主要责任,我的车负次要责任。
但是对方也是个打工的,根本没钱赔偿,所以老乡现在盯着我要钱,认为是搭我的车出事,因此我要赔偿他。
请问律师,我是好心让他们免费搭车,现在发生事故我是否必须赔偿他?
——吴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你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你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现交警认定你负次要责任,那么你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你所做的赔偿超出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向肇事方追偿。
此外根据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好意提供免费搭乘,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物业房产
儿子名下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我和丈夫几年前购买了一处二手房,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名下,目前我们夫妻准备离婚。
请问律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你们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套房产的产权人已登记为儿子,即便购房时实际由你们夫妻两人出资,但从法律角度视为对未成年儿子的赠与,且该赠与已经实际履行。
因此,这套房产属于你们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并不涉及这处房产的处置。
租房提前解约,咨询违约责任
我的房子租给张某,签了一份很简单的协议,约定租期2年,每月租金3000元,口头约定租金一次交3个月。
现在正好快租满3个月,我向张某要下一季度的租金,他说不准备继续租我的房子了,马上就要搬走。
请问律师,像他这样不遵守约定,我能要求他承担什么责任?——任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如果租房合同上有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你可以依据合同条款索要相应的赔偿;
如果没有具体约定,那么你应当尽快寻找租客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并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租金损失。
同时你可以先行扣留之前的押金。
房产引发纠纷,咨询相关问题
我住的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公房,三个儿子未结婚前都居住在此,二儿子和三儿子婚后都搬走了,而大儿子仍旧和我住在一起。多年前进行房改时我买下了这处房子,也拿到了产权证。
现在因为这套房子,我和大儿子产生了矛盾,他表示,由于他的户口在此处,因此他依法享有居住权,可以长期居住。而且如果我要出售房子,必须经过他的同意。他还说,这套房子将来如果作为遗产分割,不能由所有子女均分,他作为长子应得到照顾多分一点。
请问律师,这一说法又是否有法律依据?——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大儿子的两个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大儿子的户口在这处房产中,并不代表他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只有房产证上列明的所有人才可以处分这处房产。
如果谢先生需要出售这处房屋,不需要经过大儿子的同意。
至于继承问题,如果谢先生没有订立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给继承人,即由你的妻子与子女均分。
你也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将来的遗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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