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光明日报》报道,遗嘱是遗嘱人在具备遗嘱能力时,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死亡前可以加以变更、撤销。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乏遗嘱人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哪份遗嘱进行继承,引起了很多纠纷。《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进行了修订,这些新变化将对遗嘱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案例
老王有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伴去世得早,老王的儿子没有正式工作,因为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老王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后老王生病,只有女儿尽心照料,
老王又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又过了几年,老王明显感觉身体一日不如一日,最终还是担心孙子没有地方居住,趁两个老友来看他,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女儿。不久,老王去世,兄妹两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
新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析
内蒙古鼎印律师事务所于东镇律师表示,《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法律效力上,最后的公证遗嘱大于其他公证遗嘱,其他公证遗嘱大于其他种类遗嘱。
因此在前述已经发生的案例中,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辆。
明年《民法典》实施后,类似情形将会有不同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新旧法对比可知,《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遗嘱制度立法理念的转变。
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被确认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其余形式的遗嘱不得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民法典》规定,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经公证与否。因为公证遗嘱有着规范的办理程序,要想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样面临复杂的流程。如果立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又有新立遗嘱的意愿,严格的程序便成了障碍。如果仍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依据,将难以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共有六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这两种形式使得遗嘱的法定形式更加丰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的遗愿,但并不意味订立遗嘱没有任何限制。遗嘱人所立遗嘱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订立时需有见证人在场。(陈慧娟)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