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最常遭遇的侵权事件,明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除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
从具体内容来看,《民法典》基本延续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则,但也创设了“好意同乘”规则。
定责规则和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交强险赔付,再由商业险赔付,剩余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李晓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应规定在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依据上述规定判定双方责任之后,《民法典》规定了赔偿的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简单来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交强险赔付,再由商业险赔付,剩余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这就最大限度保证了受害方能够获得赔偿。
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赔偿义务人,这适用于借用、租用、擅自使用、买卖后未过户等各种情形。
和晓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般来说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赔偿义务人,这既适用于使用人就是车主的情形,也适用于借用、租用、擅自使用、买卖后未过户等特殊情形。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上述规则不适用于挂靠的情况,《民法典》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好意同乘”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潘轶: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提供免费搭乘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以往也只能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来处理。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已有法院基于 “好意同乘”而判决减轻驾车人责任的情况,但法律尚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此次《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好意同乘”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适用好意同乘,首先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
比如公交车驾驶员让熟人免费搭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因为公交车属于营运机动车。
其次, “好意同乘”的前提是“无偿”,即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乃至对价。
如今用手机软件搭“顺风车”的情况很多,此时搭乘人虽然支付的费用不高,但显然不属于“无偿搭乘”,因此也不适用 “好意同乘”。
最后,法律明确“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比如酒驾、毒驾、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此外明知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依然同意搭乘的,也应属于 “重大过失”。
■链接
因为“好意同乘”法院判决少赔10%
据“南方新闻网”报道,本想着驾车和朋友出游一路欢歌,没料到却因鲁莽驾驶不慎翻车,致乘车好友伤残,双方后因赔偿问题友谊也随之“翻车”对簿公堂。
今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偿搭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最终,法院认定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酌定减轻驾驶人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赔偿乘车人72万余元。
“你开车来搭我出去一起玩好吗?”“走起!”2018年12月7日晚,在微信上收到唐某的邀请后,张某便驾驶着小车,接上唐某等几位好友,兴高采烈外出游玩。
可没走多远,悲剧就发生了。当张某驾驶至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某路段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路边路基、绿化带发生碰撞,小车失控翻转,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唐某伤势最重,经司法鉴定为七级和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和唐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0万余元。
2020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主张他是应唐某要求,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搭载唐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对此,唐某亦确认是他主动邀请张某出去玩,并让张某驾车来接他的。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搭乘,可减轻张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某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张某10%的赔偿责任,故张某应当对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一审判决张某还应赔偿唐某7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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