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老人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与水果摊主的消息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热议,也将“监护” “意定监护”这些法律概念推进了人们的视野。
所谓“意定监护”,就是由将来可能被监护的人自主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既然是“意定监护”,毫无疑问就带有主观性,至于意定的效力,首先要看当事人作出表示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看是否代表真实意愿,有没有遭受欺骗、威胁甚至胁迫。
只要这两点都没有问题,有可能被监护的人当然有权:自己的事情自己作主!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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