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域外之音

志愿服务与爱同行

本文字数:2203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人员日”,其目的是敦促各国政府通过庆祝活动唤起更多的人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事业。志愿服务的活动,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与慈善、博爱、利他等有不可分的密切关系。据中国志愿服务网统计,目前我国实名志愿者总数为1.92亿,志愿者团体总数达78万个。近年来,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民众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也日益高涨。

本期“域外之音”介绍了国外法律是如何保障志愿者服务的,有哪些好的经验值得学习。

■日本

简便程序赋予市民团体法人资格

日本的志愿者活动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即社会民间与政府。在社会民间的层面,日本的志愿者活动内容主要为灾害救助救援、医疗福祉,这不仅符合日本灾害多发的自然特征,同时也顺应了日本建立福祉国家的发展方向。在政府层面,除了对活动资金有一定的支持外,最主要的还是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日本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简便、迅速的程序,赋予了市民团体法人资格,以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即公益事业的健全发展。该法案对于日本确立更具活力、更安定的社会发挥了重要功能,促进了自主、自律的民间公益部门与行政部门、民间营利部门的同步发展,使得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变得多样化。

■美国

志愿服务深入人心

美国于1973年制定《志愿服务法》,并针对环境、社会的变迁于1967年、1979年、1983年、1986年、1989年、1993年对法案内容进行了修改,以顺应时代需要。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三大计划:全国反贫穷志愿服务计划、美国年长志工计划,以及志工协助小型企业暨动员商界人士加强参与志愿服务计划。全国反贫穷志愿服务计划又以美国小区志愿服务队、寓学习于服务计划、特别志工计划为其核心;美国年长志工计划则包括退休老人志工计划、义祖父母计划,以及长青之友方案等三大项。

美国的慈善法主要集中在州一级层面上,各州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法律,对慈善机构的建立、租购运营场地、雇用人员、开展募捐等活动进行规范,而总检察长办公室则是绝大多数州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督的最高负责机构。

美国人把志愿服务看作是应尽的义务,把回报社会看作是最主要的信念之一,是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志愿服务精神的养成和传承,靠家庭、学校、团体、教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们注重身体力行、不图名利、以做好事为荣。美国社会有不成文的鼓励,志愿服务时间长、表现特殊的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会更被看重或被优先考虑。美国的著名大学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所录用的大学生必须参加过志愿活动。同时,美国开办慈善机构的人很多,政府对慈善机构实行减免税政策。

■德国

法律护航志愿者服务

德国是一个相当重视志愿服务的国家,14岁以上参与志愿服务的民众占该国总人口的34%,而全国14至24岁的青年共有40%在从事志愿服务。这主要得益于德国1964年制定的《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及1993年制定的《奖励志愿生态年法》。这两部法律的特色皆为鼓励未满27岁的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或工作岗位6至12个月,而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行列。参加者在服务的同时还要接受教育辅导,加强对该领域的认识。另外,参加者可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这两部法律于2002年7月17日进行了全文修正,扩大了志愿服务范围,除原有的社会服务之外,有志参与法定志愿服务的青少年,还可选择参与体育、文化(如图书馆、博物馆或音乐会)或古迹维护方面的服务,也可以选择到欧洲以外的地区从事志愿服务。立法中积极使用财政税收手段支持志愿服务。联邦议会修改了《公益法与捐赠法》,消除了捐赠法中的机制障碍,明确了志愿者赔偿责任与意外事故保险,引入了志愿服务实际支出抵偿款(如车费、电话费等)的免税额。志愿服务还被广泛纳入医疗卫生、劳动力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各政策领域的立法措施中。2011年德国取消了兵役制度,联邦议会迅速修改法律确定了志愿服务可以替代兵役和民役。

德国志愿服务既有一般意义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特征,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主导,二是鼓励公民自我组织起来,为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在20世纪60年代,是为培养青年一代的国际视野而采取的战略性举措。在21世纪初,是为应对社会个体化趋势带来的助人意识与责任意识不断下降的危机,避免“私我社会”蔓延而倡导的全社会共同行动。总的来说,德国志愿服务法律基础健全,规划着眼长远,机制运行合理,重视发挥政府、专业机构和民间组织合力,强调组织者的职业水准和专业能力,并能够依据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进行有序调整。

■西班牙

法律认同志愿者社会价值

西班牙宪法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认可了人民及其组成团体的志愿服务参与权,且规定公权力有义务推动、促进及保护。鉴于此,西班牙国会于1996年1月15日通过《志愿服务法》,以推动及便于公民共同参与公、私立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志愿服务活动。该法收录了关于志愿服务工作定义的多种注解,例如:利他及助人特性;自由,也就是说非基于志工之义务或责任;无偿,无任何类型的经济报酬。从而使志愿服务工作完全与任何基于劳动、公职或商业关系的给薪式劳务划清了界线。此外,该法附有《志工权利与义务一览表》,用于区别志工与受雇劳工。最后,该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有利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措施,对志工的社会价值予以肯定和推动。

(综合中国法院网、参考消息、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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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域外之音 B08 志愿服务与爱同行 2020-12-15 2 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