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交通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 被判故意伤害究竟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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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刘家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知下面这个案例:刘某在倒车发生刮蹭事故后,不仅不及时停车处理,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进而造成人员伤亡。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为刘某的逃逸而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自己也因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唏嘘的同时必须要引起大众足够的重视和反省。

2020年1月11日,刘某在驾驶自己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倒车时,不小心撞到王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事故发生后,刘某并未下车查看情况,而是为躲避赔偿责任,加速驾车逃离现场。

为阻止刘某逃离,王某小跑追赶刘某的三轮摩托车,并不断拍打、示停。面对紧追其后的王某,刘某仍未停车,反而继续加速逃离。在追车过程中,王某不幸被三轮车带倒,头部遭到碾压,当场死亡。但刘某仍未停车,在彻底摆脱王某纠缠后,刘某电话联系朋友郑某、何某,拜托他们二人帮自己去现场查看一下情况。

郑某何某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已经死亡,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二人劝说刘某回到事发现场。随后,刘某返回现场,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警察挡获。

法庭上,面对检察机构对自己“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刘某表示不认可,并提出,自己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也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同时,自己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而且王某自身的追车行为也有一定过错。此外,自己返回现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

对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及刘某的供述查证后认为,刘某在明知所驾车辆碰撞、碾压被害人时未停车施救,反而继续加速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碾压头部当场死亡。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加速逃离现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被害人王某在紧急情况下拦车示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在对到案经过、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查证后,法院认定,刘某主动回到案发现场,到案后虽有辩解,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综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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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案件写真 B03 交通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 被判故意伤害究竟冤不冤 2020-12-16 2 2020年12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