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直播带货”很火,火了一批人,也富了一批人。在“火”的背后,带货主播不能忽视法律责任。
近日,网红主播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再次发酵,辛巴道歉并承认存在夸大宣传,之后辛巴团队被广州市场监督局立案调查。
对于辛巴面临的法律责任,在网上也引发了热议。辛巴团队承诺“买一赔三”,而打假人王海则主张“买一赔十”,还有观点认为辛巴销售“假燕窝”金额巨大,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此我认为,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以,辛巴团队承诺的“买一赔三”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打假人王海主张的“买一赔十”也有法律依据。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为食品比较特殊,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要重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商品的欺诈要承担“买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是食品领域的欺诈可能就是“买一赔十”了。
不过,“买一赔十”在适用时有前提条件:1.经营者主观上要“明知”,经营者不知道的,不能适用;2.食品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食品成分的确有问题,但还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适用“买一赔十”。但不适用“买一赔十”的,还是可能适用“买一赔三”。
至于刑事责任问题,我认为虽然作为带货网红,辛巴需要对宣传、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应轻言入罪,毕竟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动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等罪名。如果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金额上来看,辛巴的销售金额绝对是达到了。
不过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明知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不是“明知”,就不应该定罪。
“直播带货”很火,火了一批人,也富了一批人。在“火”的背后,带货主播不能忽视法律责任。一旦带的货出问题,主播往往就成了众矢之的。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