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据上海海事局通报,12月13日夜间,长江口两艘集装箱船发生碰撞,其中一船进水翻扣,致16名中国船员遇险;12月20日,黄浦江上一船在新发国际码头前沿水域沉没,船上2人失踪……近日连发的两起船舶碰撞事故无疑敲响了航运安全警钟。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的《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0)》(以下简称白皮书)中获悉,2018年至今年10月,上海法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事故引起的各类纠纷案件474件。其中,长江口水域事故多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高发。
航行安全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基本建成”逐步迈向“全面建成”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守护航运安全?优化航运营商环境,司法又如何服务保障?打造国际航运诉讼“优选地”,上海法院有何可为?上海高院在白皮书中用万字篇幅分析梳理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2月20日,上海海事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为期3年的“护航长江口”专项治理行动已正式启动,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守护长江口水上安全。
长江口水域事故多发 肇事逃逸屡有发生
上海高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10月,上海法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事故引起的各类纠纷案件474件,其中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2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7件,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15件。
“随着造船、航海、导航等技艺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对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力大大减低。”白皮书分析称,从事故原因来看,主观因素为主导因素。
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为例,所有事故的发生原因均含有主观因素,包括航速过快、冒险追越、违规雾航、疏于瞭望、避碰不当等。
白皮书同时指出,夜间为事故高发时段,夜间航行、能见度不良等客观因素对碰撞事故有一定影响。
“长江口水域为事故多发水域,商船、渔船碰撞事故高发。肇事逃逸屡有发生。”白皮书披露,外籍船舶碰撞占有一定比例,某种程度上与外籍船舶对事故海域复杂的气象、海况、水文不够熟悉有关,相对容易导致船舶碰撞。
而从事故后果分析,责任限制基金、海难救助、确权、打捞、清污、货损等各类衍生纠纷较多。
事故责任认定难?探索“智慧”破解
在上海海事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顺强2”轮与“永安”轮在吴淞口警戒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顺强2”轮沉没、船上10名船员死亡,“永安”轮也遭受损坏。
因“顺强2”轮上当班驾驶员无一人幸免,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无法了解到此次碰撞的原因和过程,若按照以往庭审中由双方陈述的方式进行碰撞事实调查,可获取信息有限,各方当事人也难以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
庭审中,合议庭决定当庭使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精确再现事故发生时的航道状况、碰撞船舶航行轨迹和周围其他船舶动态。
“各方对演示的船舶碰撞轨迹是否确认?”“确认。”“确认。”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合议庭对事故责任比例问题当庭作出判决。
记者了解到,事故责任认定一直是船舶碰撞类事故纠纷审理中的难点,为此,上海海事法院自主研发“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在全国海事法院中属于首创。该系统广泛收集与海事审判执行密切相关的船舶、气象海况等数据,构建出高性能的大数据平台,为船舶碰撞案件审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持。
据悉,该船舶数据分析系统还能定位追踪船舶,查询船舶历史航迹,实时定位船舶位置,为涉外海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智能化辅助。
针对涉航运安全纠纷中的问题,上海高院建议,落实航运企业船舶管理与船员培训责任,构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有效维护,确保船舶机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加强对船舶配员及船员的适任控制,提高船员遵守通航法规的意识与应对能见度不良等复杂局面的处理能力。
共审结涉航运民商案1.4万余件 涉外案件上升
据介绍,2018年至今年10月,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航运民商事一审案件14632件,共审结14298件,其中,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多,为7494件,占比51.22%,其他收案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还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等等。
近3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上海海事法院。以该院为例,2018年至今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1560件,占其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数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分别为11.27%、18.26%、19.09%。从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看,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涵盖六大洲10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案件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巴哈马、美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丹麦等。这些案件中,原、被告均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的案件为225件,涉及日本、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国、韩国、朝鲜、意大利等多个国家。
昨天的发布会上,上海高院还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商事、海事等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多种案件类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代表性,裁判结果具有影响力和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依法打击航运领域刑事犯罪、引领规范航运主体市场行为、依法查明并适用外国法、依法支持航运仲裁等,致力打造国际航运诉讼“优选地”。
“对症下药”破解涉外航运案件难题
针对涉外航运案件日趋增多、诉讼程序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上海法院采取了多种针对性措施,探索破解涉外航运案件审理难题。
如建立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司法认可机制,有效避免重复办理涉外主体公证认证手续而延长审理周期。目前该机制已经在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案件中得到应用,已有150余起案件因此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效率。
针对外国法查明难的问题,上海高院于2014年同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签订了《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纪要》,为全市法院外国法查明工作搭建了平台。今年10月,上海海事法院进一步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签订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启动“上海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平台”,据悉,目前该平台已在多起案件中成功查明墨西哥、希腊、巴西等国家法律,顺利推进案件审理进程。
针对船舶定位难问题,上海法院依托信息科技,研发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定位追踪船舶,系统被广泛应用于船舶碰撞动态模拟、船舶滞期时间分析、船舶扣押和安全维护等,有效解决传统手段较难解决的问题。此外,上海法院还在涉外海事案件审理中,创新探索远程视频方式审查境外证据,免去当事人境外取证和公证认证时间,部分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查证后当庭达成调解,极大提高了审判质效。
近万字建议 助力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在白皮书中用万字篇幅对相关纠纷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提出较为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涉航运金融业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纠纷、涉邮轮纠纷、涉航运从业纠纷、涉航运安全纠纷8种案件类型。
针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海高院提示,出口企业应重视新兴市场中的交易风险,在贸易合同中作出妥善安排,谨慎管控风险,以免落入国际贸易欺诈的陷阱。
针对多式联运纠纷,上海高院建议,涉外多式联运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注意对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各运输方式区段的责任规定进行了解和研判,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适用和程序争议。
随着邮轮游的日渐火热,近年来涉邮轮纠纷也有所增长。对此,上海高院建议,邮轮旅游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监管,推出适度平衡邮轮公司、旅行社和游客各方权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范本,确定合理的免责事项条款和纠纷解决途径;各大保险公司和保监会等机构可研发推广专门适用于邮轮旅游的综合保险产品,由旅行社采取措施提示游客购买适合的保险,以便游客在海上旅途中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比常规保险产品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也使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避免动辄被卷入纠纷。
记者在昨天的发布会上获悉,当前,新冠疫情在全球的爆发和蔓延已对航运业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并通过产业关联和传递效应波及整个上下游产业链,不仅冲击集装箱生产和流转、造船业及其相关产业,也对港口经营、航运保险、中介和咨询等服务业造成不利影响。对此,上海法院于今年2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后又制定《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海事案件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以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意见。
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疫情对航运司法的影响,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造船、货运代理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研判航运领域法律风险,指导相关行业加强风险防范,合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克疫情难关,保障良好的航运营商环境以及航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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