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因信用问题竟买他人银行卡使用

刚存7万就被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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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孙晓光

本报讯  因自身信用问题,刘先生无法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竟买了他人名下银行卡使用。谁知刘先生也被卡主默默算计着,在不知情状态下,被对方转走了刚存入卡上的7万余元。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奉贤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万元,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处罚金5000元。

2020年4月初,刘先生因为自身信用问题无法使用本人名下银行卡,他通过朋友介绍,以3000元的价格委托中介购买两张他人的银行卡,并指定密码账号、办妥网络银行等全套手续。4月27日,刘先生按照买到的银行卡号信息在奉贤的银行进行无卡存款,共计7.1万元,而后当其通过网银转账时,却被系统提醒交易银行卡异常。在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后,被告知该卡已注销。几分钟的时间,刚存入的现金就“不翼而飞”,刘先生立即找出所买的银行卡办理人的相关信息,到派出所报案。

民警找到刘先生的委托人提供线索,发现杨某、张某甲、张某乙有重大作案嫌疑,于6月16日下午在江苏省某地将张某甲、张某乙两人抓获,并对杨某上网追逃。

到案后的张某甲、张某乙据实供述,4月初杨某与二人约定,在办好银行卡后时刻关注账面信息,有现金存入则立即办手续注销提现,所得赃款三人分赃。因此,4月27日,刘先生的存款信息提醒到账后,张某甲立即将该银行卡内的资金全部取走并注销账户,他将其中的4.4万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销,杨某分得赃款1.7万元,张某乙得款0.9万元。

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表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信用卡和借记卡仅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如果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任何后果均有持卡人本人负责。转借他人的银行卡自用则需注意,因为实名制认证保护持卡人权益,借用过程中的资金风险很难得到保证。

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张某甲、张某乙的售卖本人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刑法,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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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因信用问题竟买他人银行卡使用 2020-12-22 2 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