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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吴先生购买了一间商铺,合同签了,钱也付了,却迟迟没能拿到产权证。吴先生为此多次打电话给房地产公司,希望能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总是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敷衍。就这样两年过去了,吴先生依然没能拿到房产证。吴先生开始担心自己购买的商铺产权会出现意外,于是想解除房屋购买合同,让对方退返购房款。
律师分析认为,因为吴先生购买的是现房,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90日内协助买家去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显然,现在都过去两年多了,吴先生没有拿到房产证明显是房地产公司造成的,因此,吴先生可以请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事由】
2018年4月,吴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间商铺,该商铺位于上海周边城市的中心城区,整体规划环境不错,基本设施完备,工程也全部完工。吴先生发现商铺所处地段很好,又是现房,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于是,吴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完房屋购买合同的1个月之内,就把所有的购房款都付清了。
本以为一切都办妥了,吴先生却迟迟没有拿到该商铺的房产证。无奈之下,吴先生只能找房产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每次都会找各种理由搪塞。这样来来回回多次协调沟通,却始终没能解决相关的问题。就这样足足拖了两年多,吴先生依然没有拿到房产证。
对此,吴先生表示,不知道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有什么“猫腻”,担心由于拖延的时间太长,房屋产权会出现问题。由于沟通无效,吴先生决定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全部购房款。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分析认为,像吴先生购买商品房所遭遇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时有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原第三十三条,该条例已于2020年修改)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没有办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的,那么,买受人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王丹律师表示,根据吴先生所述的情况,因为他当时购买的是现房,依据前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9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显然,现在都过去2年多了,吴先生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是房地产公司所导致的,因此,吴先生可以请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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