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现行法律中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83条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部分,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部分也有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通过分析类似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及在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引导居民间秉持团结互助原则。
案例一
违法搭建影响采光通风
法院多次调解督促拆除
刘某是某小区3号房屋所有权人,葛某是该小区5号房屋所有权人,双方为上下楼邻居。涉案楼体的中间有一公共天井,葛某在自家天井窗外安装了护栏,护栏底部垫放了隔板并堆放了杂物,护栏下方位置为刘某家厨房及卫生间窗户。刘某主张该护栏及上面的隔板与杂物影响了其厨房排烟及厨房与卫生间的采光,要求葛某对其护栏内的隔板及杂物进行清除。葛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安装护栏合法,且在护栏放置物品系其自由。
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已持续十余年,多次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社区居委会、街道及派出所多次进行协调,但双方对解决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社区、上门谈话等方式,对该事件的缘由及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确定,通过庭审,合议庭认为该案件通过判决只能解决一时问题,如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该问题依然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可能会加深。随后,审判团队联合社区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葛某主动将天井护栏内隔板和杂物进行了移除,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法官说法】
实践中,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行政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定。但如果搭建的建筑物影响其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本案中,刘某最初诉求即以违建为由要求拆除护栏,经法院释明后,变更为移除护栏内隔板及杂物。
在一些老旧小区,窗外自行安装护栏并在护栏内堆放杂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安装护栏大多以防盗安全为目的,但即使不违反行政部门的规定,安装护栏堆放杂物的行为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楼下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权利造成损害。如果构成损害,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很多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案件的复杂性往往不仅仅在于案件事实,更在于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与心态复杂。居民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带着互让互利、团结邻里的心态寻求协商沟通,在协商不畅时,及时向社区反映,并积极配合社区的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避免产生后续矛盾激化、增加不必要成本等问题。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注重以照片及影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配合法院勘察现场、了解事实、案件审理、协商调解等工作,力争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邻里关系。
案例二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侵权赔偿引发争议
岳某是某小区601号房屋业主,王某是该小区501号房屋业主,双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原告王某主张,其已出租的501号房屋发现因楼上601号房屋漏水严重,造成重新装修费用、家具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要求岳某赔偿。王某向物业公司及601号房屋使用人进行交涉,但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向该小区物业公司调查询问,物业公司人员表示,501号房业主向物业公司报过漏水情况。经现场勘验并经双方确认:501号房屋的卧室门、家具、床垫、墙皮、楼梯等物品或位置有过水痕迹或裂纹。
经法院释明,双方对501号房屋漏水原因以及因漏水事件造成损失均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岳某否认601号房屋向501号房屋漏水的事实,但根据现场勘验状况,601号房屋墙壁存在明显水印及流水痕迹,501号房屋房顶、墙壁、家具等存在被水浸泡痕迹,同时物业公司亦确认王某就漏水事宜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就漏水事件向601号居住人进行询问。根据社会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岳某、王某系上下楼相邻关系,上述证据足以证实501号房屋财产权益受损系601号房屋漏水所致。
漏水事故发生时,岳某作为601号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及房屋内设备设施未履行审慎的妥善管理职责,因此对房屋漏水致使王某财产权益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501号房屋受损现状、修复期限、岳某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岳某赔偿王某因漏水造成房屋及家具的修复损失、租金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漏水财损问题,双方往往会因为漏水原因、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此类案件只有确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确定责任主体,所以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社区及物业进行反馈,以便固定事实方便维权,如在无人认可且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需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关于损失范围,在原告主张赔偿时需就因房屋漏水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漏水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列好物品清单,可提前寻找购买票据或进行询价,以便后续诉讼方便,如双方就物品损失价值无法协商一致,亦可申请司法鉴定。关于租金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漏水导致一方需在外租房居住,及因漏水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达到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且仅限合理范围内,受损方怠于行使权利恶意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扩大部分不于支持。因此建议双方在发生此类问题后,就修复和损失赔偿问题积极协商,避免后续诉讼成本及鉴定成本增加而导致损失扩大。
案例三
私自占用公共空间
法院判拆除改建物
严某是某小区30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万某是该小区3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严某厨房窗户面向楼道,正对楼道窗户,与万某房门斜对,厨房窗户、楼道窗户和万某房门之间形成公共楼道区域。严某曾起诉307号房屋原房主秦某,要求拆除秦某私自占用楼道公用面积的铁围栏和遮挡严某厨房窗户采光、通风的物品,恢复楼道原样。法院判决秦某将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围栏防盗门和其封堵在严某厨房窗外的物品移除。但因故未执行。万某于2017年7月购买307号房屋,在装修房屋时将原房主在公共楼道安装的防盗门更换,继续将此区域封闭后自用。严某认为该铁门导致楼道采光、气流调节受影响,并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对其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以及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不便,要求万某拆除其私自安装在涉案楼道内的铁门。
万某辩称,涉案铁门不会对严某正常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产生影响。该铁门自1995年单位福利分房时就已存在,是涉案小区的主管部门房管处牵头联系生产铁门的厂家为住户安装铁门,不是用户私自安装,并且在买房时涉案铁门便已存在,自己更换自家铁门是理所应当。由于建筑设计的原因,在房屋门前形成了一块专属于自家房屋进出的唯一通道,不与其他任何住户发生往来,因此对该区域应享有物权法上的专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虽然万某的房屋靠近楼道窗户,位于楼道尽头,相较于其他业主,万某对于其房屋门前的楼道区域利用较多,但这并不能改变该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性质,其无权将该区域占为私用。万某加建的铁门对严某家的通风及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因此,法院判决万某拆除涉案防盗门。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业主私自在楼道内加建的问题。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处置,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此问题在物业管理不善的小区中较为普遍,易引发邻里矛盾。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楼道应属业主共有,业主不得私自加建防盗门或堆放杂物。广大业主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案例四
楼道安装摄像头
侵犯邻居隐私权
徐某是某小区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冯某为该小区2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与冯某是夫妻。201号房屋与202号房屋位于同一楼层,两套房屋入户门相对。2018年1月14日,李某与徐某因徐某的宠物狗产生纠纷,冯某、李某于当天下午在202号房屋入户门上方的墙角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头向外对着楼梯及201号房屋入户门方向。
原告徐某诉称,楼房为老式一层两户,门与门之间十分狭窄,生活日常都在摄像头范围内,开门客厅范围都在监控范围内,无法开门通风,尤其夏天生活更为不便,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要求被告拆除位于202号房屋门前的摄像头。被告冯某、李某答辩称,其安装的摄像头根本不影响原告生活,也没有对着原告家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李某与徐某系多年邻居,双方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助互利,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经查,冯某、李某与徐某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未能正确化解矛盾,导致矛盾升级。现冯某、李某在202号房屋入户门外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涵盖201号房屋入户门及楼道的公共空间,使徐某及该栋楼的住户在经过2楼时的日常活动处于监控之下。被告的行为给徐某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判令被告冯某、李某将该摄像头拆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出于防范在自家房门外楼道区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利益,出于防范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不必然不被允许,但其安装位置与监控范围不得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在行使权利时,不应给另一方造成妨害,因此在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时应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后续产生矛盾纠纷。(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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