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庭审;社会

贪小利 大学生“出租”名下银行卡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刑10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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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吕亚南

本报讯  一名在校大学男生刘某因贪图3000元小利,以自己名义办理4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日前,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终被法院依法判处罪名成立,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12月,21岁的小伙刘某还在北京读大学,离放寒假还有一段时间。有一天,刘某的大学同学肖某告诉刘某:“我朋友需要租借4张银行卡,租期为3个月,3个月后你就可以把银行卡注销了,到时会支付给你3000元租金。”

刘某问肖某:“你朋友租借银行卡用来做什么呢?”肖某说:“在境外兑换汇率走账用的。”刘某稍微有点动心,但也心存疑虑,就提议让肖某先去试试看能不能拿到钱,“如果你真的能拿到3000元,再来找我吧。”刘某说。

2020年1月6日,肖某再次联系刘某,让刘某去办理银行卡,并告诉刘某自己已经拿到钱了。于是,刘某答应了。按照肖某要求,他先找到一家办理手机卡的小店,办理了两张手机卡,之后又去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各自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U盾,随后,用新办理的手机号开通了支付宝,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分别绑定到对应的支付宝上。一通操作后,他将银行卡和U盾邮寄给了肖某指定的地址。

2020年3月,肖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1000元,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2000元,共计3000元。

刘某不知道的是,他办理的银行卡被用在了赌博平台上,让赌徒充值用。2020年4月7日,治安支队在办理某平台赌博案时,发现刘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遂案发。

“我卖卡的时候有顾虑,因为既然对方要用别人的身份办的卡在境外走账,肯定是有风险的,多数不会是什么好事,至于风险有多大我也没有细想,但是考虑到有钱的份上,我也就妥协了。”刘某供述。

经查,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先后至不同银行申领共计4套银行账户材料,并提供给他人,其中,农业银行账户被某赌博App平台用作赌资充值结算,至案发,已查明的入账赌资金额高达3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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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庭审;社会 A06 贪小利 大学生“出租”名下银行卡 2021-01-11 2 2021年01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