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能被撤销

本文字数: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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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民法典》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市宣判了首起适用《民法典》规定撤销婚姻的案件:由于丈夫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妻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是此次《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但是何为“重大疾病”,目前来看尚欠缺明确的解释。

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和晓科:《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基本和此前的《婚姻法》相同,而《民法典》对于可撤销婚姻新增了一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何为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民法典》本身并未作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当然,相关医学在持续发展,一些几十年前的  “重大疾病”如今已经可以治愈,这可能也是《民法典》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列举的原因。

从目前来看,只能参考《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个案中进行判定,一般来说,主要包括重大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潘轶: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与离婚具有本质差别。

离婚的前提是具有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不产生因婚姻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因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除了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已经结婚的,需要通过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

比如依据原先的《婚姻法》和如今的《民法典》,未到法定婚龄都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此后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此时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呢?

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此时当事人需要通过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

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过了该时效,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离婚程序解除婚姻,而不能再要求撤销婚姻了。

李晓茂:对于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民法典》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法律对于撤销权行使时效的限制。

如果过了该时效,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离婚程序解除婚姻,而不能再要求撤销婚姻了。

那么,结婚登记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可否要求据此撤销婚姻呢?

从本市法院日前宣判的该案件来看,法院是认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的。

该案审理宣判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撤销婚姻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持续至今的婚姻,那么相关时效规定也应同样适用。

因此我认为,如果知道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撤销事由已经超过一年的,就已经超过了相应的时效,不能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而是需要按照离婚程序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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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才知丈夫身患艾滋法院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

感情稳定的恋人步入婚姻的殿堂,腹中还孕育着二人爱的结晶,谁料领证第二天,丈夫主动告知自己罹患艾滋病多年。

1月4日,在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一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正式宣判,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

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药物控制,已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报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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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能被撤销 2021-01-11 2 2021年01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