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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刘老先生每天都会在小区里锻炼身体。前段时间,刘老先生发现小区共用健身器材好像坏了,器材上贴有警示告示,提醒居民不要擅自使用,否则后果自负。刘老先生对此表示理解,但也有一些疑问:如果有人没有注意到告示而继续使用健身器材出现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发出的免责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认为,若小区居民没有注意到该告示,在使用健身器材的时候受伤了,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在已损坏的健身器材上张贴了该告示,这同时也表明物业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减轻其的赔偿责任。
【事由】
住在某小区的刘老先生一直喜欢锻炼身体,平时很早就会起床到小区晨练,在该小区公用健身器材区域总能看到刘老先生的身影。前段时间,刘老先生如往常一样去公用健身器材区域锻炼时,却发现一些器材上贴有“健身器材已坏,若擅自使用,对于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问题物业公司概不负责”的纸张,只能望纸兴叹,另寻他处锻炼。
那么,当小区健身器材损坏了,物业公司发出的免责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人没有注意到告示,在使用健身器材的时候受了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这也是困惑刘老先生的问题。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刘老先生所述的情况,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事项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住宅区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养护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6)车辆道路管理与服务;(7)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及设施的维护管理;(8)其他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据此,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内的公用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而物业公司的这种告示行为是为了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王丹律师同时指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给业主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若小区居民没有注意到该告示,在使用健身器材的时候受伤了,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在已损坏的健身器材上张贴了该告示,这同时也表明物业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应当减轻其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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