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在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向股东张某某提供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然而,由于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与私人恩怨交织,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某遂向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接手这起案子后,上海闵行法院执行局法官沈萍与法官助理周青松发现,作为一起涉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案件,本案存在着多项难点:材料繁多、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知情权权利独特、性质复杂。在具体协商中,双方当事人甚至因为执行细节问题言辞激烈,险些大打出手。
究竟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平衡股东知情与公司保密之间的关系?难题摆在了闵行法院执行法官面前。
涉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频多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也是股东实现决策权、分红权以及进行相关诉讼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股东知情权的实际行使问题并未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案件成为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个难题,尤其是执行程序中。
周青松介绍:“作为一项工具性权利,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申请执行人的核心诉求就是查阅账簿信息,因此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替代履行。在股东知情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要将账簿移交申请执行人临时占有、也要容忍和配合申请执行人查阅,这显然是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此外,这起知情权执行案件很大一个特点就是,案件材料繁多。”沈萍介绍,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23年的公司财务账簿,时间跨度大、资料数量多。落实到执行上,则会遇到查阅时间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的情况。“常见的纠纷还有,在查账过程中就发现账目不全的问题。”此种情况则不利于申请执行人知情权的完全实现,在履行过程中容易衍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然而,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情绪对立严重。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交流,沈萍了解到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既是投资合作关系,又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亲属关系,经济利益与私人恩怨相互交织。如此一来,执行频频遇挫。
在执行过程中,围绕能否聘请专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每天查阅的时间、查阅的形式、能否摘录复制、能否查阅电子账簿等问题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议,互不相让。这些细节内容,在判决中是并没有明示的。
层层攻破,执行像“闯关游戏”一样
“其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抵触法律,而是抵触他的亲属,情感纠纷才是关键点”。沈萍介绍,在了解到张某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矛盾争议源头后,沈萍对症下药,晓之以情,做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张某某是公司的股东,她有权利去查阅公司账簿资料。再不配合执行,你就把私人恩怨置于法律权威之上了。”公司态度终于缓和。
针对双方争执的查阅时间、形式,执行法官根据法院的判决,按照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明确每天查阅账簿的起止时间。
然而,在具体执行中,张某某聘请了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多名专业人员参与查阅。被申请执行人不乐意了:如果泄露了公司机密怎么办?
“财务账簿等资料具有专业性,而且内容庞杂,股东自己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而且一己之力也不足以充分掌握和理解账簿信息。”周青松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最终,执行法官认为,聘请专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应予保障,同时责令辅助人员签署保密承诺。
执行是项复杂的“大工程”。在查阅过程中,繁多的纸质资料并不便于快速查阅,张某某申请查阅电子账簿,这一点再次遭到了公司强烈反对,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依据法院判决,并未明示是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查阅。执行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随社会发展,账簿的载体并不限于纸质,当前电子账簿已经普遍化,查阅电子账簿不超出执行依据内容,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执行法官对张某某的诉求予以支持,但被执行人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
预处罚通知书》打通最后堵点
面对被执行人的拒绝,如何推进?
“按通常来说,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罚的,虽然可以达到目的,但会激化矛盾,不利于执行工作更好地开展。”周青松说道。今年以来,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探索采用的《预处罚通知书》理清了他的思绪。
“《预处罚通知书》中通常包含三个要素:做什么、为什么、罚什么。”在通知书中,法院会载明相关主体做出某项行为的明确指令;并进行说理,载明法律依据;还载明了具体的处罚后果,而不是一般性告知书中概括的法律后果。
为什么不尝试一下呢?在周青松的提议下,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电子化的账簿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否则将予罚款。
“《预处罚通知书》明确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和要求,对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提高执行权威,规范执行行为,保障合法权益。”周青松表示。
接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打通了执行的最后一个堵点,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以老带新”传帮带,执行法官沈萍与法官助理周青松以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为导向,根据判决的内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行使执行裁量权,灵活运用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层层突破,最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