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长江“十年禁渔”已全面启动,切实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系统,检察机关始终在行动。昨天,市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在长江入海口禁渔期内,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至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水域,使用发电机、逆变器、电拖网等工具电击捕捞水产品,并分别与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商议,将渔获物由二人各自出售牟利。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渔获物1717斤,后出售给被告人应某某,收取货款2.6万余元。经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拽三重刺网,作业方法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
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主犯刘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从犯胡某某等四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被告人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本案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全方位打击上下游犯罪,斩断长江捕捞非法利益链条,彰显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
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介绍,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33件68人,批准逮捕29件4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34件545人,已提起公诉285件453人。
案件反映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作案地点以长江内陆自然水域为主。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这一特殊地理位置决定本市的长江流域范围广,包含长江上海段水域、长江入海口水域和长江内陆水域。办理案件中,作案地点为内陆水域的案件高达303件,占比91%,非法捕捞者大多系以食用为目的,多为初犯;作案地点为长江上海段和入海口水域的案件共31件,占案件总数的9%,非法捕捞者均为以营利为目的,且都系多次作案。第二,团伙化犯罪趋势明显。上述在长江上海段和入海口水域作案的31件案件中,系共同犯罪的高达24件,频现多艘渔船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情况,甚至出现鱼贩组织渔民专门从事非法捕捞的情形。第三,作案手段以使用禁用方式、禁用工具为主。非法捕捞者在禁渔期以高压电捕鱼方式实施捕捞的案件为296件,占全部案件89%。其中,内陆水域案件以使用电瓶等配件组装成的小型电捕工具为主;长江上海段和入海口水域案件以驾驶渔船使用“电拖网”或大型禁用网具持续规模化捕捞为主,此类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均有较大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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