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刘家杭
连接软管的脱落(或虚连),造成液化气泄漏,并最终遇明火发生爆炸……这起事故最终造成两人死亡的悲剧。逝者已逝,留给生者的除了无限的悲痛外,还有事故背后的追因及追偿问题。这个事故受害者的儿女将燃气公司、液化气站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这个案例。
【悲剧发生】
2020年6月26日的早上,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某小区居民家发生爆炸。女主人当场被炸身亡,男主人张强(化名)住院40天后去世。事故发生后,兴隆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长、副县长为组长,由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医保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街道办、信访局等11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6.26”燃气泄漏爆炸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受兴隆县政府、住建局委托,三人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出具专家组技术鉴定意见(《兴隆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兴隆县新隆园小区发生爆炸情况的报告》)。
经鉴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户主张强在使用燃气灶煮粥时操作电打火,连接软管脱落或虚连,造成液化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进而发生爆炸。
【事故责任认定起争端】
那么,谁又该为“连接软管脱落或虚连”负责?
张强的子女认为,燃气公司未尽到安全巡检义务,未能发现连接软管出现问题,进而导致燃气泄漏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而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没有对发生爆炸的部位尽责管理,也没有按期对燃气公司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故也应负责。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1万余元。
对于张强家属的指责,燃气公司和液化气站表示,软管部分日常的管理和维护由用户负责,因软管脱落、安装不规范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受害人承担。而且,其有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已经尽到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并当庭出示了“燃气供应企业用户案件记录及回访检查记录”等资料,以证实其有按要求履行义务。
对此,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表示,燃气公司及液化气站确实有履行相应的安全检查义务,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对燃气公司都有进行全面检查,并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张强子女要求被告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和双方约定的事由。经专家组鉴定,事故发生原因系“连接软管脱落或虚连,造成液化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张强在厨房操作电打火发生爆炸。”而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个人专属部分,属于业主个人管理”。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属于被告单位的管理范围;且入户检查是被告单位的职责,但并不是发生事故的必然结果,结合被告单位所提供的两次收取燃气费证明可知因原告住户未经常居住,所以并不能保证得到燃气安全的检查。综上,驳回原告张强子女的诉讼请求。
【二审:燃气公司也有错】
对这一判决结果,张强子女表示无法接受,提出上诉。
二审中,张强子女提出:一、不认可所谓的“6.26”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因为该鉴定意见没有委托人的盖章也没有附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因此该鉴定意见不是合法的鉴定结论。二、一审法院认定为证据的“燃气供应企业用户案件记录及回访检查记录”是燃气公司自行制作的一份笔录,整个记录没有被检用户签字,系伪造的。三、此次事故发生,并不是单一原因所致,但燃气公司未尽到安全巡检义务,导致燃气泄漏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加之在庭审中所提供的安检记录系伪造,增加了其过错程度,故其更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6.26”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中附有燃气事故专家组成员签名及资质证明,鉴定程序合法。张强子女如对该鉴定意见不服可提请重新鉴定,因其未主张,故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对于张强子女指出的“燃气供应企业用户案件记录及回访检查记录系伪造”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这不能证实燃气公司未对该用户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但燃气公司在定期检查的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检查档案,不仅应有检查人员签字,亦应有被检用户签字。因此,燃气公司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因煤气爆炸给张强一家带来了巨大痛苦,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制度,二审法院酌定燃气公司赔偿张强家损失的15%,即25万余元。张强子女的部分诉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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