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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黄女士与前夫离婚已有7年,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黄女士所有。由于种种原因,黄女士一直未与前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今黄女士前夫的名字依然还在房产证上。
此外,当初购买该房时,黄女士父母还出了近一半的钱,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而她前夫仅仅是承担了还贷的部分。如今,黄女士因为居住需要准备出售这套房产,该怎样分配房款才合适呢?
律师分析认为,依据黄女士所述的情形,黄女士与前夫离婚7年后就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归属仍未履行完毕。基于该协议,黄女士享有的是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而非物权。黄女士如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若前夫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为抗辩理由,则黄女士可能会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鉴于黄女士目前欲售卖这套房屋,建议黄女士可以通过给予前夫一些经济补偿促使前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事由】
黄女士和前夫在7年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黄女士所有,其他财产归对方。房产证上的名字是黄女士和前夫两个人的,但因为种种原因,黄女士一直没有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一拖7年过去了。此外,在购买该套房产时,其中有一半的费用是黄女士父母支付的,当时也写有相关协议确定了父母应占该房产所有权比例。而另一半费用也大多是用黄女士的钱支付的。黄女士前夫主要承担的是不到房款两成的银行贷款。
由于孩子读书需要,黄女士准备售卖这套房屋,然后在孩子学校附近重新购房。但黄女士前夫提出要分割一定比例的房款。对方声称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可这样的要求打乱了黄女士原有的计划,她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依据黄女士所述的情形,黄女士与前夫离婚7年后就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归属仍未履行完毕。基于该协议黄女士享有的是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而非物权。黄女士如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若前夫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为抗辩理由,则黄女士可能会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离婚协议上是否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即双方是否曾经约定在何时或在什么条件下,黄女士与前夫应相互配合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协议中已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自履行期限到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自黄女士第一次向前夫主张权利,且前夫明确表示不履行开始起算。
王丹律师表示,黄女士还提及了购买该房屋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了黄女士父母应占该房产所有权的比例。据此情况,应具体看该协议的签订主体、时间、具体内容,以及事后就该协议的履行情况,是否在此协议签订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行为对该协议履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等等。具体情况还需明确,才能再做进一步的判断。
鉴于黄女士目前欲售卖这套房屋,王丹律师建议黄女士可以通过与前夫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若黄女士愿意的话,可通过给予前夫一些经济补偿促使前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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