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2021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代表委员聚焦防疫常态化中的法律难题

后疫情时代 如何织牢公卫防护网

本文字数:3244

全国人大代表刘艳

全国政协委员朱同玉

上海首批智能方舱停车库 上海公卫中心 供图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胡蝶飞

去年开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随着新冠疫苗的接连上市,抗击新冠疫情迎来了新的曙光。当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之时,后疫情时代的各种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流调大数据追踪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医院怎样实现平战结合的快速转换?在今年全国两会,后疫情时代的话题依然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热议的焦点。

疫情之下的数据信息安全保护

自去年入冬以来,多地出现新冠肺炎零星本地确诊病例,借助大数据进行病例追踪,成为高效、精准防控疫情的手段,然而,部分地区发生了新冠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甚至具体到了真实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行动轨迹、家庭地址、个人照片。如何防止数据信息被泄露,不给相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就成为了后疫情时代又一个关注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中央常委、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指出,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性疾病防控的重要关键手段,利用无线网络及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使流调工作更具效率。但是,对流调过程中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安全保护也不容忽视。

虽然针对网络数据信息安全已有系列法律法规,而实践中,尤其是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由于涉及机构、部门众多,数据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采集人员结构复杂等情况,数据保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刘艳代表表示,与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技术和应用发展速度相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对滞后及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尤其是对数据信息采集、储存、使用及个人隐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

目前,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两高”对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但更多还是集中于买卖环节的“灰色产业链”上,对大数据等技术领域着墨不多。在行政执法领域,网信、市场监管、公安、教育、金融等管理部门均负有数据信息保护的管理责任,但各自执法的责任边界不明确,容易出现推卸责任的后果。

通过分析疫情中个人信息泄露案例可以发现,不少案例的源头在于信息采集人员。一方面,疫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技术人员、社区志愿者等,若信息没有妥善保管,能接触的人员较多;另一方面,反映出疫情防控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出于恐惧疫情或者善意提醒的心态,将患者隐私信息发到家庭群、工作群等微信群里,被转发出来,流传到社交网络上,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为此,刘艳代表建议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增强信息保护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她指出,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也有涉及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她建议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相应实施细则的出台,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检查,确保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在相关信息使用和流调过程中,对于接触者及其使用目的要有明确清晰的记录,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进一步加强数据信息采集管理,严格禁止未经省级及国家政府部门核准的任何商业机构、境内外非流行病学专业医疗机构(含境外流行病学专业医疗机构)、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假借疾病防控需要采集信息、尤其是个人数据信息,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依法处置。

《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法恰逢其时

我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应急防控模式,取得了战略性重大胜利,充分彰显了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优势,但也暴露出了制度的短板与不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陈力建议总结抗疫经验,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调整政府行政应急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其适用问题、修订重点,优化整个应急法律体系的结构,从而达到更高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在他看来,目前我国应急体系的发展现状,与严峻复杂的公共安全形势还不相适应。《突发事件应对法》现行条文中关于应急管理体制架构欠缺协调,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效果尚需提高,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对防控系统。“尽管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频率非常低,但‘罕见’不代表没有和未来不会发生,对这些突发事件,依赖临时性决策或特殊政策是不够的。”陈力代表说。

他建议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中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预警的法律适用指引,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与一般传染病,前者应当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细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立法内容,对发布预警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在职责上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面对由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同步执行内部报告、通报和外部发布警报等三套预警工作机制。

除此之外,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体制度建设,明确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主体,明确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利。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等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陈力还强调,要通过修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信息制度建设,建立通达的公民信息报告机制,建立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上报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后评估及其公开机制,完善突发事件舆论处罚的识别机制。

打造“弹性”医院空间

作为抵御公共卫生事件“最前线”,医院应急储备能力建设如何提升?各地加大重大项目投入,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堡垒的同时,如何避免后疫情时代资源的闲置、浪费,是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主任朱同玉一直在思考的课题。

“建议在新建和改建医疗机构中,引入弹性空间的设计理念。”今年全国两会上,朱同玉递交《关于引入弹性空间设计理念,提升医院应急储备能力的提案》,提出如此建议。

朱同玉解释,所谓弹性空间设计,就是允许多种功能在同一空间中发生,通过资源集约,功能转换便捷,实现对同一空间的多功能支配。

在朱同玉看来,这有助于适应平战状态下,不同收治规模、病种结构下,医院功能定位的高效转换,进一步提升医院的收治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朱同玉举了个例子,比如,病房、门诊等普通诊疗区域平时用来接诊和收治常规病人,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迅速转化为应急救治场所;或是停车设施平时用于就诊者车辆停放,“战时”迅速转化为应急方舱,用于医疗救治、隔离观察或收容休整。

“医疗机构的弹性空间设计既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需要,也能应对突发局部战争。”朱同玉建议,在“十四五”时期的大体量医院建设项目中,采用弹性空间设计理念,高度关注常规诊疗区域,如门诊、病房,公共设施区域,如停车场、绿地等的弹性空间建设。

以智能方舱停车库为例,朱同玉介绍,整体框架采用环保、轻质、高强、隔热、防辐射、耐腐蚀、易清洁材料,在医疗资源充沛时,以停车场形式存在。“一旦出现公共卫生事件,进入‘战时’,停车库就可以展开成为方舱,用于救治和隔离。”朱同玉说,展开后的方舱可同时容纳两张床位,内部配备空调、生命监护系统接口、医用氧气接口、5G网络、电视信号接口、外接电源接口,可与配备具有卫浴功能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方舱联合使用。

此外,医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方舱功能,除了病房外,还可改造成为物资仓库、护士站或简易手术室等。

“弹性空间设计可以更好体现医院‘平战结合’的功能定位。”朱同玉提案中建议,推广医院弹性空间理念,在正在设计和在建医院项目中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在试点基础上,以后再逐步将弹性空间设计纳入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中。

朱同玉同时透露,由上海市公卫中心与企业合作研发并申请专利的智能方舱停车库日前已在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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