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拓展未成年人审判案件延伸职能

本文字数:4750

  □王建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发布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法院以在人民法庭加挂牌子方式于1月29日成立少年法庭。之后,河北邯郸、山东菏泽等地法院采取同样方式集体挂牌设立少年法庭。此举将对其他城区法院成立少年法庭产生一定影响。少年法庭成立后,如何将实践中的有效举措和机制拓展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其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和关爱等工作,并根据不同权重系数进行绩效考核至关重要。

为了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这些审判前后大量的帮教和关爱等延伸工作,对教育矫治未成年被告人和保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准确反映、科学评价少年法庭、少年法官的工作业绩,鼓励法官做好这些特色工作,调动并激励其工作积极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意见》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提出“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要求。纵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历史,《意见》提出的上述但不限于上述少年审判的延伸工作,是少年审判三十多年来制度创新和审判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理念创新先行一步的硕果。如今将其列为少年审判工作重要内容,对开拓新时代少年法庭审判及其延伸职能很有必要。

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开创新举措

开展圆桌审判。

圆桌审判是少年刑事审判中,依据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原则,变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各方围而一坐的一种庭审方式。圆桌审判的优势在于,与一般的审理形式相比,它能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提高庭审效果。为了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刑事案件庭审环境,使未成年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审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提高庭审效果,可以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实现跨越式的新发展。

实行分案审理。

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理应与成年人罪犯有所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由专门人员办理,避免交叉感染,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外泄。如果没有分案,应当查明理由。分案审理后,如为同一法院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或者法官办理为宜。

开展社会调查。

在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原因,把握其悔罪表现,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因而占据案件审判核心地位。通过落实社会调查员出庭,将调查报告纳入质证范围,其建设性意见可增强法官内心确认,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提供客观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员出庭也有利于法院当庭判处缓刑做好交接工作。要将随案移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刑事立案受理条件之一,否则不予立案。要将与审理有关的调查报告内容写入判决书中加以阐明。要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将社会调查报告随判决书一并送达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形成了逐级移送机制。

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

在审判区域内增设法定代理人席位。

法定代理人出庭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可以发挥其帮助行使诉讼权利和共同开展帮教的积极作用,缓解犯罪未成年人紧张心理。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罪错子女重塑人生。但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不宜到庭或拒绝到庭的情况下,通知合适成年人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维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开展法庭教育。

这是寓教于审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坚持把好事实关的同时,为了有效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增设根据社会调查情况进行法庭教育阶段。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即对其进行教育。除此之外,均在判决确认未成年被告人有罪之后进行。法庭教育方式主要有:追根寻源的分析教育、不同案件的分类教育、各有侧重的合力教育、区别对象的针对教育、点拨心弦的感化教育和事半功倍的延伸教育。法庭教育内容主要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教育,接受处罚和劳动改造的心理承受力教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促其重新做人。要组织公诉人、法定代理人或其成年亲属、学校等单位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辩护律师等参与教育,将教育内容和情况记入开庭笔录,在裁判文书中加以体现。

促进刑事和解。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试行司法处置前非羁押考察和心理评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直至达成和解协议,减少社会对抗因素。与此同时,对本地和异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以此探索恢复性司法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

开展心理疏导。

一些未成年人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犯罪心理未得到有效矫治而重新犯罪。一些25周岁以下成年人实施某种犯罪恰是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行为的延续。可见,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强,需要用真情擦亮其蒙尘的心灵,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对抗情绪或心理压力,减少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使之今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从双向保护原则出发,对未成年被害人同样给予心理疏导。引入民事诉讼后,这一方法可以打开当事人心结法结。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促其父母间矛盾化解或者缓解,理性处理涉及孩子的诉讼,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案结事了,让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大效应。

实施国家救助。

扩大法律援助受偿范围实现全覆盖。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紧密合作,对未成年被告人因生活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无论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全面实行指定辩护。要从未成年被告人法律援助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方向积极推进。这一做法还要引入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将法律援助触角从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延伸至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对未成年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指定律师代理。扩大司法救助受偿范围实现全覆盖。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及时、优先开展司法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使其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做好轻罪封存。

一方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判决生效后的卷宗上标注“封存”字样,限制公开,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并严格执行封存档案查阅分级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同时将轻罪记录封存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为其消除犯罪标签,使其顺利复学、就业,回归和服务社会。

开展帮教矫治。

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和矫治管理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宣告缓刑时视情况发出禁止令,细化操作规程做到准确和审慎适用,同时采取电子采集信息等措施,提高禁止令适用效果,实现判前各方帮教与判后社区矫治无缝衔接。

开展回访考察。

针对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回访期限,联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回访考察工作,了解判后服刑和改造情况,有针对性做好思想工作,为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必要条件。

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勇创新机制

实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后,由于缺少独立的涉及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特别程序,因而可将刑事审判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做法有选择地嫁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民事案件审判中,使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一些方法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方式,使之准确适用。这些方法是少年综合审判及其延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前述可以嫁接外,主要有:

做好诉讼引导。

凡在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时,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社会道德、人间亲情等方面进行解释、教育、引导,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促使父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

案件不公开审理。

婚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家庭生活隐私和切身利益,不公开审理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保障其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没有明确一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一方申请是否需要征得对方同意?是否一经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不公开审理程序?或是在当事人申请后将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还是区分不同情况,符合某种情形(如当事人有生理缺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不公开审理?这需要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目前,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提出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的要求。因实务中鲜有当事人主动提出,故可参照长宁区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制定“离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告知书”,与其他诉讼文书一并送达的做法,由当事人选择。变“当事人申请”为“法官主动提示”,减少家庭成员对案件审理的干扰,保护当事人隐私。

开展社会观护。

社会观护机制是指由社工组织等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项家事审判延伸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后,为避免未成年人因诉讼受到二次伤害,又便于未成年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诉讼。审前社会观护员进社区调查,进学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进家庭做调解工作。审中将社会观护报告在法庭上宣读,并被写入判决书中,这对作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判创造条件。审后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判决履行情况,做好相关工作。从而强化了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责任。

实行婚姻冷静期。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目前正在尝试的一项婚姻关系修复机制。法院可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家事案件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情况设置冷静期。对出现感情危机但尚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适时疏导教育,耐心规劝他们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避免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等情况的发生,尽可能挽回濒临破碎的家庭。同时引导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处理离婚事宜,安排还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等事宜,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促使矛盾化解或者缓解。

开展亲职教育。

作为修复夫妻关系,挽救婚姻危机,救治问题家庭的一项举措,为强调父母监护责任,可以对失职家长开展监护教育,提高监护能力,让孩子免受伤害,避免当年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原因有关的情形再现,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把孩子利益放在首位,体现司法亲民。亲职教育可通过庭审中播放教育片等方式举行,也可在案件审结后,让父母接受家庭教育等方式进行。

上述工作的开展,仅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难以完成的。有的需要法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或者机构协助完成案件相关延伸工作,发挥他们社会工作专业化优势和作用,以利纠纷圆满解决,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中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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