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在创业这一本身就具有风险的投资过程中,诚信是所有合伙人的底线。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并驳回了原告创业失败后请求退还投资款的请求。
2018年某日,桃姐与同事兼好友小美在一家西安面馆吃面时,发现面馆生意不错,便起了开一家面馆的心思。小美得知桃姐该想法后,表示愿意入伙。
经过一段时间的前期考察调研,桃姐计划面馆总投资120万元。由于涉及资金量较大,桃姐决定将以每股12万元的方式引入其他合伙人。小美与桃姐口头协商,由小美出资12万元,占股10%。两人还约定,由桃姐代小美出资、签订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协议等事宜。小美在微信上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5月向桃姐转款12万元。第二天,桃姐把小美拉入面馆股东微信群。
2019年11月,店铺正式开业后的经营过程中,桃姐在群内告知各股东收支等经营账目。尽管前期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是面馆开业后,客流量还是远远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导致面馆经营持续处于亏损状态。
两三个月后,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其他合伙人表示不想再继续垫钱经营。在征询了小美等人的意见后,桃姐于2020年1月决定关闭面馆,并将剩余资金1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退还各股东。
面馆关闭后,小美为了“追回”投资损失,突然变了口风。“桃姐,你打10万借条给我吧,其余2万算我学费了。”小美发送微信消息给桃姐,“我们没有签署任何的分配权益。我也没有享有任何股东权益。”
“我们都有聊天证据的,你是以参股形式进来的。”桃姐回复道。
2020年5月,小美将桃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桃姐需返还其投资款12万元。
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就原、被告双方的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均征询过原告的意见,原告表示同意并支付了投资款。原告对于由被告代理其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等事宜均予以认可。除了通过微信发送面馆收支情况外,被告也邀请原告前往面馆查看账目。由此可见,被告桃姐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已向原告小美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并未将原告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因此,被告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本案中,在面馆因亏损停业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改此前说法,突然提出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款10万元的借条,并表示案涉投资款是被告向其借款。原告小美上述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且有失诚信。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美与被告桃姐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并驳回原告小美主张被告桃姐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小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及《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性质的合同,但是合法的口头形式合同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因一时糊涂妄图挽回正常的投资风险导致的损失,不仅注定一场空,而且毁了曾经良好的同事兼好友关系。”该案承办法官马培说道。(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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