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

法院支持这家日企“跨国追款”诉请

本文字数:1662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曹赟娴

日本株式会社杰-电力系统(以下简称日本杰电力公司)这两年一直在“千里追款”:15年前和两家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注销后,资产清算已完成,中国公司也早已拿到应得资产,银行却迟迟未把自己那份款项划到账户。为此,日本杰电力公司将该银行告上法院。

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和《外商投资法》对这起涉外商事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将存款本息直接划转至该公司在日本的银行账户。业内人士认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法院认定外国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清算所得,对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有着显著推动作用。

中日合资公司注销,日方股东追款受阻

2006年,日本杰电力公司以等值美元出资,与两家中国公司合资成立上海住日公司,并占股40%。在2次股权转让后,上海住日公司的股东变为日本杰电力公司与上海三原公司。之后,上海住日公司营业期限届至,不再继续经营。2017年,该公司经核准依法注销。

根据剩余资产清算方案,日本杰电力公司与上海三原公司作为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及出资币种分配公司剩余资产,这些资产大部分在上海住日公司于某银行开设的账户上。2个月后,上海三原公司如约取得了分配的清算资产,而应分配给日本杰电力公司的资产却迟迟未到账。鉴于该银行拒不支付日本杰电力公司款项,也不认可直接划至其境外银行账户,公司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日本杰电力公司诉称,在清算时原告曾向银行申请将涉案钱款转给自己,但因外汇管理的原因未能实现。依据上海住日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另一股东上海三原公司已取得相应资产,也认可现有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故银行应将存款本息直接划转至公司在日本的银行账户。

被告某银行则辩称,由于上海住日公司在注销前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证照,而原告亦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属于涉案款项的权利人,故银行无法审核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遂无法办理。现须确认原告对系争存款享有权利,且银行将款项划至境外符合监管规定,方能同意原告的支付请求。

法院:依据《外商投资法》允许自由转移清算所得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在日本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现因履行中日合资公司清算注销后剩余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银行支付相关存款而发生纠纷,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院认为,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能否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户名为上海住日公司的存款本息,二是原告能否主张被告将涉案钱款以原币种直接支付至其境外账户中,三是上海住日公司在被告处的账户可否关闭。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上海住日公司于存续期间在被告处开立了银行账户,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享有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息的债权;其次,上海住日公司现已清算完毕并依法注销,原告作为股东,可以依据该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获得相关权益;同时,上海住日公司清算组出具的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均明确系争存款利益归原告所有,本案原告及第三人作为股东,均对此表示认可,故可以认定上海住日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时,将系争存款权益分配给了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系争存款本息。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上海住日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现其已经注销,原告作为股东,对清算后应分配的所得依法享有权利。依据《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其投资收益,即本案清算所得转移至境内或境外,并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故原告对应分配的清算所得,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美元自由汇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将上海住日公司境内账户的人民币资产和美元资产以原币种直接支付至其境外账户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上海住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已经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故上海住日公司已经终止,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作为原股东主张关闭该公司在被告处的银行账户,另一股东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浦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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