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扫码抽奖信息易泄露个人信息安全难保障

本文字数: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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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倪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3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现行法制体系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够健全。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中,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佳、可操作性不强,出现信息泄露问题时难以提供及时有效规范的保护和救助。

近日,倪女士参加某商场的抽奖活动,当时通过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后填写了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一系列个人信息,然后抽奖中了一块肥皂,到商场服务台领奖的时候被告知肥皂已经领完了。

倪女士怀疑商家以抽奖的形式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当即联系商场客服,要求将活动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删除,然而双方沟通无果,便向浦东新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记者连线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通过调查了解到,商场是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进行的小程序抽奖活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未储存在商场,会与第三方公司技术人员沟通,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删除。

对此结果,倪女士表示不认可,要求出具已删除的证明,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双方约定至商场,经营者当着倪女士的面删除她的个人信息。

按照《民法典》一百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基于举办抽奖活动等正当目的,商家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自愿填报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窃取”,但商家须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金玮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如果个人或组织窃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用于非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非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消费者如有类似遭遇,应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乃至向公安机关报案。”金玮律师指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在商业服务活动中填写详尽的个人资料与信息,慎用网络填写个人信息,不随意登记身份信息。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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