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嫣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是作为一种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保留下来的。我国在借鉴西方陪审经验的基础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亦是为了让普通民众能直接参与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和制衡。因此,通过司法参与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与公正性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而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逐渐沦为人民法院补充办案力量的劳动力。它究竟是“人民自由的堡垒”,或已变为“机械司法的傀儡”?本文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参考,探讨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路径。
现状检视: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证考察
(一)“陪而不审”“‘和’而不议”导致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名存实亡
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公众能够对政策制定者(或社会领导者)进行有效的控制。就司法过程而言,只有当陪审员积极参与到司法裁判过程中,并依社会共同体的道义感作出公正裁判,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才得以体现。然而,现行制度下的陪审员对其审判权力长期置于消极行使状态。在对本市相关陪审案件庭审录像和评议笔录抽查中发现,只有少数陪审员能在案件事实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发表简短意见,意见内容基本是对案情的概括和对主审法官观点的赞同。而大多数陪审人员在庭审中除了程序性的发言以外始终静坐不语,在评议时或附议或沉默,使陪审流于形式、合议“和”而不议。法庭需要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声音和民间智慧,来了解国家法律以及司法工作是否符合民众的意志及存在哪些缺陷和弊端需改进和完善,来帮助其探寻案件的真相,达到司法公正。陪审员审判责任的缺失和权力的不作为使得合议庭审判退变为法官独任审判,“陪审”名存实亡,更勿用说发挥其应有的民主功能了。
(二)“全职化”的职业倾向导致陪审员公正性和独立性丧失殆尽
尽管我们不能期待陪审员们精通法律科学,但有一点尤为重要,那就是他们应当是公正的和独立的,必须由按照法律设定的方式随机抽选的人员构成。但是,目前常驻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数量明显居多。再加上法院对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往往以审判业务知识为主,大多以提高陪审员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案件调解能力和判决说理能力为主,使陪审员逐渐演变成“半职业化”甚至“职业化”的法官,每日固定在法院上下班,每月领取津贴,原本具有的平民化的大众思维模式被法官的职业思维习惯一点点侵蚀。在这种制度下产生的陪审员既不具备“集体决策”的优势,也不具备民意代表的功能,更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优势。“随机选取”“一案一选”产生的陪审员所具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被这种职业化的趋同性所抹杀,严重背离了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
(三)“贵族化”的人员结构导致民意的广泛代表性被削弱
就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而言,其内在价值实现的前提是陪审员来源的广泛代表性。陪审团既可以是贵族的,也可以是民主的,这完全取决于陪审员来自何种阶级。陪审制度之所以成为人民主权的政治利器,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代表将社会共同体价值观注入到司法实践中去,使司法回应着人民的需要。“以官为业”最大的危险在于,人民一旦长期“以官为业”,就会蜕变成职业官僚,从而形成官僚腐败。而对本市相关陪审员的情况考察可以发现,大多数陪审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公权力部门工作,其次是工商业从业者,再者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等,大多数常驻陪审员退休前均任职于公权力部门。此外,年龄层次、职业分布都较为单一,纳入“陪审员库”中的陪审员大多具有一定的身份或领导职务,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陪审员接近半数。这种“贵族化”的选任倾向使陪审员与公权力部门之间存在着一种先天的“姻亲”关系,其“平民性”越来越淡薄。
成因剖析:我们的陪审制度怎么了
(一)职责分工缺位导致陪审人员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规定: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这种概括性的规定往往使非专业的陪审员或者经过一系列审判业务培训变成“准法官”,或者在庭审、评议环节缄默不语、消极回应。在法律未对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责进行划分,未对陪审员消极履行职责应付何种责任进行规定的情况下,陪审员对自身的职责不明,往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分。绝大多数陪审员仅仅参与庭审阶段,庭中一言不发,庭后签名了事,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后评议阶段。他们虽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因缺乏专业知识的“自卑感”、权责不明的“无力感”和职业趋同的“服从感”,根本无法发挥出平民智慧的优势,个人良知和对社会共同体正义感的体认消弭殆尽。
(二)适用程序瑕疵导致“一案一选”和“随机挑选”难以实现
据了解,适用陪审程序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四步:
(1)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移送各业务庭,再分配到具体主审法官,约1到5个工作日;
(2)除相关规定明确可不安排陪审的情形外,主审法官或书记员即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并制作《安排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庭领导审批后送主管部门(一般为立案庭),一般2个工作日;
(3)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交部门领导批准后,根据常驻陪审员的日程安排选定陪审员,一般5-10个工作日;
(4)主管部门将确定的陪审员告知业务庭,由业务庭联系陪审员确定开庭日期。根据审限规定,由立案到首次开庭的期限为1个月。而从立案到最终确定陪审员,“常驻陪审”模式下一般需要12-17个工作日。倘若选择“随机抽取”模式确定陪审员,大多数陪审候选人都有一定的社会或单位职务,本职工作往往会与审判工作发生时间冲突,在确定人员时需要的时间可能会更久,有时甚至超过1个月。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办案的高效率使法官和陪审员在共事时间上难以有效对接,法院更倾向于选择常驻陪审员来确保案件能如期开庭。
(三)考核机制异化导致高陪审率与广泛代表性之间出现矛盾
目前,对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为一审案件的陪审率。法院往往为了片面追求一审的高陪审率而更愿意选择那些时间稳定的陪审员。在这种考核竞争机制的异化下,陪审程序由“或选项”变成了“必选项”,常驻陪审员、退休人员成为了法院的首选人员。这必然导致陪审员的普遍代表性不高。《决定》虽然规定法官可依职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适用陪审程序,但在实践过程中,“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这一前提条件或被无视、或被扩大解释。为了达到高陪审率,除了按规定不适用陪审程序的案件以外,主审法官毫无节制、无一例外地都会适用陪审程序。因此,在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就必然产生既无广泛性又无代表性的“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
(四)功能定位不清是导致广泛代表性被削弱的另一重要原因
现行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功能错位,有些地方法院直接将陪审员作为填充合议庭人手不足的劳动力,而随着陪审员职能作用的不断拓展,陪审员从“偶尔”的裁判员变成了“专职”的调解员、接待员。“全职化”要求陪审员有充足稳定的时间,而“专业化”要求陪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这种双重因素的影响下,陪审员的选任渠道被进一步限缩,大量原先从事法律或调解工作者被纳入到陪审员的队伍中来,而他们几乎全部来自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权力部门,其中又以领导干部、居委干部、司法所调解员为主。在这种功能角色的“异变”下,人民陪审制度从诞生起就带有先天的功能畸形,“平民理性”被“职业逻辑”所替代,“陪审席上的普通人”变成了“手握公权的贵族们”。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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