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作出四规定
●建立健全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加强执法力量和资源装备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协同执法
●加强对相关区、镇(乡)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对于垂钓行为不搞“一刀切”,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自今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为此,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开展长江禁捕的跨地区协同立法、联动监督工作。今年2月和3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并表决通过有关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决定,并于昨天起正式施行。昨天,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这项重要工作进行新闻发布。
记者了解到,上海《决定》共十一条。针对禁捕区域,国家层面在划定长江流域禁捕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同时,还鼓励“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纳入禁捕区。目前,本市禁捕工作主要涉及浦东新区、崇明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考虑到随着各项工作的持续推进,本市禁捕区域可能有所扩大,《决定》就此留下空间,禁捕期限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在禁捕领域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发挥“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二是加强执法力量和资源装备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协同执法;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市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三是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区、镇(乡)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四是对于垂钓行为,考虑现实情况,不搞“一刀切”,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决定》还加大行刑衔接力度,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禁捕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要让退捕渔民安心转产,生活有保障,《决定》对退捕渔民安置予以了规定。要求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工作,做好渔民退捕后生活困难兜底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禁捕,特别是长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
《决定》提出建立健全三省一市协同的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贯彻落实本市《禁捕决定》列入了今年的重点执法监督计划,并制定了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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