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斩断公交“咸猪手”保护老人“钱袋子”……

市妇联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

本文字数:3258

市公安局轨交分局便衣民警在地铁10号线抓获一“咸猪手” 记者 王盠 摄

  □见习记者  陈友敏

近日,上海市妇联发布了“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从校园欺凌、维护监护权、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公益诉讼净化网络环境、支持被害人向教育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严”追责给予未成年人“最强”保护,到斩断公共场所及职场“咸猪手”、维护出嫁女权益、老年妇女的财产权益,十大案例涉及诸多社会热点、难点话题。

“之所以评选优秀案例,是为了更好地以案说法。用生动的案例,吸引读者关注,从而让‘姐妹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意识到遇到这些问题,我不是孤立无援的,我可以求助妇联,可以求助社会机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合法权利。”上海市妇联权益保障部部长陆荣根告诉记者。

一群沉默者中发生的校园欺凌

和《少年的你》一样的情节,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校园里。高一的汪某某刚入校园时就因为性格孤僻软弱而时常被同学李某某欺负。由于汪某某的忍气吞声,李某某的欺凌逐步升级,课间李某某多次把汪某某带到洗手间逼迫其喝尿等侮辱人格的行为,还强迫其购买自己的二手游戏、鞋子并虚构校外借款人强行借款给汪某某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被害人汪某某的奶奶发现孙子正在写借条,由于借款金额高达5万元,奶奶觉得奇怪,告诉了汪某某的父亲。面对父亲的一再追问,汪某某才逐渐将自己的遭遇向父亲诉说,这才案发。

在汪某某遭受这些校园欺凌的时候,班上的大多数同学都知情,但这些同学都成了沉默的旁观者。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说:被害人一直是我最好的朋友。

最终,李某某被判定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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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欺凌时有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给学生带来伤害,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尽管各级教育部门及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校园欺凌的治理,但校园欺凌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在校园欺凌防治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发现难”“处置难”“干预难”等困境。

代理此案件的张玉霞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被害人汪某某在遭受校园欺凌的初期,曾经向家人传达过微弱的求助信号,他告诉父亲,自己不想住校了。但由于其性格内向,父亲认为他之所以不愿意住校,是因为性格原因不合群,从而忽视了孩子发出的求救信号。或许是成绩上的波动,或许是身上偶尔出现的伤痕,或许是性格上的转变……家长以及老师要格外注意,主动去发现这些可能的潜在信号。

校园欺凌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会造成其伴随一生的阴影,不要以成年人的视角,也不要被“这只是孩子间的打闹”  “家丑不可外扬”这些观念束缚,校园欺凌一旦发生,就需要及时认真对待,依法依规处置加害者,让受害者感受到公平正义。

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  保障特殊儿童合法权益

林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名果果(化名)。两人离婚后,果果由吴某抚养。

由于林某探望果果时,经常与吴某发生争吵,二人矛盾激化,此后吴某拒绝林某探望女儿。2020年3月,林某以要求对女儿果果享有探望权为由将吴某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法院经社会调查了解到,果果患有非典型性自闭症。基于孩子的特殊性及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程度,承办法官强化了亲职教育、社会调查等工作,引入探望监督人参与案件后续执行,全面保障了患病儿童的权益,使探望活动真正成为打开未成年人心扉、感受母爱亲情的正面渠道与途径。

探望监督人制度具有的监督跟踪、亲职教育、司法调解、社会调查等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探望难、执行难等审判实践难题。通过调研与实践,该制度在静安法院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已经在多起疑难案件中适用,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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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妇联权益保障部部长陆荣根表示:“父亲、母亲以及孩子,构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孩子在稳定的环境中,才能获得足够的安全感、稳定感。父母离异后,三角的平衡被打破,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可以让母爱或者父爱不至于彻底缺失。来自父母温情的抚慰,有助于单亲家庭的孩子稳定感的建立。”

探望权的行使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难题,这个案件是一起针对自闭症儿童的异地探望纠纷,在直接抚养方不愿配合、需要探望的孩子无法配合的情况下,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通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参与,矛盾重重的父母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平和地陪伴孩子。这个案件不仅是引入社会力量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有益尝试,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实务中探望权救济措施的不足。

立案监督斩断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7号线列车车厢内,用手触摸被害人卫某臀部,还采用生殖器顶撞臀部、双手触摸臀部与腰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等,遭到被害人大声呵斥并报警。朱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行为。法院一审以朱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5个月。

为解决公共交通领域因猥亵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界线而使性骚扰难以入刑的难题,加大妇女儿童安全出行保障力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公共交通领域猥亵犯罪实务探究》的调研,联合法院、公安部门召开“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研讨会”。形成《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联合会签,保证了对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的精准打击,保障乘客出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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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荣根认为,无论是公共场所的“咸猪手”还是职场的性骚扰,都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丑恶现象。其实质就是一种基于性别歧视、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乃至性权利的侵权行为。

本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对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的现象保持高压态势。

“咸猪手”因其隐秘性,从而具有“取证难”的特点,证据一般较为单一、薄弱,而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会签的《指引》,为处置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案件提供了指南。“公安部门依据《指引》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据证据事实依法起诉。”陆荣根补充,“《指引》为国内同类型案件刑事处罚规范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认清女儿“替身”保护老年妇女财产权益

朱某某和丈夫袁某某早年育有一女,1999年大学毕业后意外死亡。后朱某某在工作中结识某银行信贷员屠某。屠某获知朱某某丧女,对其格外关心,对外自称是朱某某的干女儿,朱某某对其也十分信任。后屠某辞职经商。2016年-2017年期间,屠某以帮助新能源投资为名,自朱某某处取得200万元。2018年,屠某让朱某某签署工商变更委托书,将朱某某变更为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股东。该公司系空壳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实际仅到位80万元。后屠某以公司为名向某银行借贷1000万元,并以朱某某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书。之后,公司未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申请拍卖朱某某房产。

承办律师还了解到,朱某某的配偶袁某某(70岁)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冒名签字的是屠某的父亲。屠某的公司取得1000万元后迅速转移。朱某某因自住房产将被公证处强制拍卖而找到承办律师求助,承办律师通过多管齐下,境内外追踪,查找关键证据,为朱某某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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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数据表明,女性的平均寿命长于男性,当老伴离世,子女缺位时,有退休金、有房产的老年妇女就如同‘稚子抱金过市’,其财产权益尤其需要我们的关注。”陆荣根说。

投资、抵押、担保等金融知识对从未涉足金融业的老年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世界,盲目涉足或被骗涉足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随时可能出现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的结局。而因子女缺位,失独老人更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的“热情”  “关爱”所迷惑,以致放松警惕,结果“被投资、被抵押、被担保”,直到骗子跑路,老人才如梦方醒。

因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护老年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提醒社会各界要特别关爱老年妇女,对于该类人群的养老、安全(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关怀,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同时,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面对诱惑,要擦亮眼睛,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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