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了《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0年度)》,其中提到,2020年中华遗嘱库共收到将近7万份“微信遗嘱”。
留下“微信遗嘱”的人群中,大多数是年轻人,其中30岁以下的占比超过60%。
从这一数据来看,似乎“微信遗嘱”颇受年轻人青睐。
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于每种遗嘱类型,《民法典》还规定了生效的要件。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网络电子手段只是载体,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电子邮件这些新形式所立的遗嘱,即便本身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当然,随着一些遗嘱平台、遗嘱程序的推出,当事人也可以在依据《民法典》订立遗嘱时,将遗嘱内容存储到这些平台或者程序,并在遗嘱中注明,作为一种辅助手段。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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