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夏天
春季,曾是各种野生江鲜上市的季节,而要确保“长江十年禁捕令”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除了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同样重要。
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分别作出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长江渔货的全链条监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按照《决定》,探索跨省联动建立的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等“四大平台”将成为市场流通环节的新举措。而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也让非法捕捞不仅要付出刑事代价,还要承担价格不菲的修复生态民事责任。
监管全覆盖 江鲜告别餐桌
阳春三月,刀鱼、河豚、鲥鱼等特色“江鲜”,曾是吸引长三角乃至全国各地食客的美味。但随着长江十年禁捕的监管落地,长江的野生江鲜都将告别舌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透露,自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69起,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187条。
针对刀鱼季的来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边防港航分局、相关区市场局及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对上海销售长江刀鱼情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针对前期暗访情况,此次行动对上海崇明、金山、宝山、奉贤以及浦东5区的部分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开展突击检查。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40余人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15家,其中水产品批发市场1家、农贸市场11家,餐饮单位3家。现场检查发现有9家摊位销售刀鱼,均标注为“海刀”,并未发现有长江刀鱼。发现3家经营户销售的水产品索证索票不齐全,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发现1家经营户经营场所内宣传信息涉嫌虚假宣传,上述行为拟立案查处。暗访发现1家经营户宣称可以预定长江刀鱼,已移交辖区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本市将加大对上海水产品市场、商超、餐饮单位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打击销售网络,斩断违法链条,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本市通过强化监测技术应用,实现专项行动线上线下联动。市场监管部门以本市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类网站、生鲜APP和外省市平台上的本市商家为对象开展4轮网络专项监测,共发现涉嫌违法线索185条,移送线索61条。同时,部署开展对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媒介广告专题监测,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共监测各类广告6704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36条。
探索跨省联动 建立市场追溯平台
由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具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责交叉的特点。为了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违法行为,4月1日,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日正式施行。
《决定》在行政监管方面,对于非法捕捞、“三无”船舶涉渔、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记者注意到,四份决定都规定,健全四省市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等“四大平台”;还提出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同时,加大行刑衔接力度,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除此之外,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要加快建设执法船(艇)、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市区相关部门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必要需求。
此外,上海《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探索建设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对此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一是增加水产品追溯管理品种。目前水产品中仅有带鱼、黄鱼和鲳鱼纳入追溯管理品种目录,为将长江流域常见的鱼类增加为水产品追溯管理品种,市食安办正在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增加品种的意见。二是待增加的品种目录确定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开发建设水产品追溯监管平台。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
在长江水域非法电捕鱼,不仅要付出刑事代价,还要承担价格不菲的修复生态民事责任。2020年以来,上海检方正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共同参与对长江禁渔的社会共治共管。
2020年4月16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半年多前,这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雇佣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于他人。经查,两人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在本案审查阶段,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韩某甲等人使用渔具为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检察机关认定,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同年6月,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上铁院承办人员跟进赔偿履行情况,结合侵权人经济状况,协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制定分期赔付方案,现公益诉讼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据上海检方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10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91件,发出诉前公告89件,69件诉至法院的案件中63件已作出判决,全部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行政公益诉讼9件,制发检察建议4件,均实现了整改。在办理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中,上海检方建立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梳理、评估、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充分运用刑事案件证据服务公益诉讼办案,确保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共同推进。
日前,崇明区还出台了全市首部区级人大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紧跟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需求,针对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调查收集证据难、相关单位及部门配合度不够、专业鉴定机构不健全、社会知晓度不高等困难和问题,探索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委局年度考核、督察,并确定相关单位或个人支持配合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委托公证或证据保全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而区人大常委会则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各有关方面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公益诉讼工作高质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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